患者张某(化名)年龄77岁,因突发肚子不适隐痛且有2-3天未排便,于2021年7月15日到被告某医院的消化内科门诊就诊,被告某医院让患者张某(化名)行肠镜检查,于是对患者张某(化名)行口服甘露醇注射液250ml+0.9%氯化钠1000ml+西甲硅油乳剂30ml,做肠镜前准备,并预约2021年7月16日上午八点半到九点做肠镜检查。患者张某(化名)遵医嘱于2021年7月16日04:30口服上述药物后未排便,于2021年7月16日08:10到被告某医院处诉服药后未排便,被告某医院口头交代继续再次口服甘露醇注射液250ml+0.9%氯化钠1000ml。患者张某(化名)遵医嘱继续口服后不仅未排便,而且出现明显腹痛、腹胀、呕吐症状。
2021年7月16日16:00,患者张某(化名)因腹痛、腹胀、未排气以及未排便立即到被告某医院的消化内科门诊就诊,被告某医院未书写门诊病历的情况下转急诊科处理。2021年7月16日17:00,患者张某(化名)在急诊科就诊,在急诊科完善腹部CT检查示(报告时间:2021年7月16日18:49:03):1、乙状结肠多发粪石形成伴结肠梗阻,小肠轻度积气积液。2、肝右叶小囊肿。因行灌肠保守治疗无效,患者张某(化名)病情进一步加重,2021年7月16日20:20,被告某医院将患者张某(化名)收住肝胆外科二区,入院诊断:1、急性肠梗阻 2、急性弥漫性腹膜炎 3、乙状结肠占位? 4、便秘 5肝右叶小囊肿。被告某医院在肝胆外科二区继续对患者张某(化名)行灌肠等保守治疗。被告某医院考虑保守治疗无效果,于是对患者张某(化名)全麻行“剖腹探查+肠减压+横结肠造瘘术”。术后,因患者张某(化名)病情危重被转入重症医学科进一步治疗。患者张某(化名)于2021年7月17日23:25死亡,死亡原因:感染性休克。死亡诊断:1、急性粪石性肠梗阻 2、急性弥漫性腹膜炎 3、感染性休克 4、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神经、循环、呼吸、肾脏、肝脏、凝血) 5、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6、代谢性酸中毒 7、高乳酸血症 8、腹腔间隔综合征 9、双肺炎 10、中度贫血 11、低钾血症 12、便秘 13、肝右叶小囊肿。患者张某(化名)死亡后,被告某医院向患者张某(化名)近亲属告知尸体解剖,因对患者张某(化名)的死亡原因不存在争议,因此,未进行尸体解剖。
为此,原告与被告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原告找到游慧律师,经过认真分析案件,启动诉讼程序,本案经某鉴定机构鉴定,被告某医院存在过错,主要原因,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3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