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笑律师亲办案例
家暴不是“家丑”,需要“外扬”——人身安全保护令做你的“盾”
来源:周红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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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这是一个特殊的案件,与本人从业二十几年所办离婚案件有很多类似的情形,比如被告恶意转移的存款;伪造债务,收入远远大于原告,还每天哭穷负债累累;被告的收入远远大于原告收入,婚内出轨、多次将情人带回家……但不同的是这个案件的被告不仅上述行为一个不落,还常年家暴原告,家暴的方式包括拳打脚踢、不让睡觉、连续六年不让原告回自己家、精神虐待等。而就是这样一个人社会地位显著,在艺术领域取得辉煌成就,是个才子。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我们这位当事人无比同情,感受到了生物真的是立体多样性,你可以有才但也可以很渣,也稍微理解点了CCTV12《中国反家暴纪事》中被家暴者的绝望,毕竟痛在我心是场面话,我们能做的就是尽全力帮她办好这个案件。本案重点有三:我们所掌握的家暴和婚内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判决离婚的标准;对方恶意转移财产的认定以及分割比例;在离婚诉讼中保护原告人身安全,所以在诉讼中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距离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经出台六年多,去年也有相关配套的制度不断完善,我们不断认识,不断思考,将更好的未来还给这些曾经或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人。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介绍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里面所确定的一种制度,它最主要是由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所签发的针对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要求其停止家庭暴力行为的一种法院命令。


涉及到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了反家庭暴力法之外,最重要的有两个,一个是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是2022年8月1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大部分的婚姻家庭类的主张大多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审查、和执行均不需要依附于其他诉讼,因为施暴者一般都是不同意离婚的居多,身体或生理的折磨让很多当事人不敢起诉,甚至没有经济来源被迫与施暴者居住在一起,更甚者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都被拿走,加上漫长的离婚诉讼,如果人身保护令还搞这么多前置、附加条件,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不符合立法目的。


2. 家庭成员的范围较之民法典的规定有所扩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对家庭成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可见,民法典中的家庭成员仅限于狭义的“家庭成员”,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中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而这些人皆非民法典中的家庭成员。原因在于反家庭暴力法之规范目的是为了预防和阻止家庭暴力发生,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此外,在实践当中,保护令的签发对象还包括共同生活但是没有结婚的情侣。甚至离婚之后也不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前夫持续的骚扰前妻的这种情况也可以签发保护力,这是我们对于这个家庭成员概念的认识和理解。


3. 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再局限于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并且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夸大,明确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等,这一条非常重要,有很多行为虽不足以严重伤害配偶身体健康,但经常性地谩骂、训斥足以造成配偶在共同生活中精神紧张,心理产生屈辱和恐惧感,其行为与家庭氛围的和谐及优良家风建设相悖。


4.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一旦认定了家庭暴力,是否一次判决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家庭财产的分割,受害者都有优势。除了施暴方少分财产,家暴受害方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指的是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指对受害方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通过给予抚慰金的形式进行救济。


5.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如果施暴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一般来说,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只有出现了新的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才能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再次起诉,实务中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一般都是等六个月或一年后再次起诉。而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且颁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六个月内被告又对原告施暴,那原告就可以随时起诉,并且基本判离。


另外还要说一点,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制止家庭暴力这方面,对法院驳回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进行分析,未予支持的首要原因是证据问题,其次是不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构成要件,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和有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情形。很多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律知识欠缺,证据意识不足,未及时采取报警、验伤、拍照、住院治疗等方式固定、收集证据,往往只有当事人陈述。有些家庭暴力发生时,当事人虽第一时间报警,但公安机关仅将其作为一般家事纠纷,只进行口头处理,不记录现场状况,不对加害人做询问笔录,甚至也不给受害人做询问笔录,未留存证据或者虽留存有证据但不允许当事人自己查看。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对接警处理操作规则执行不严格,导致无法固定证据由于夫妻间本就是相对隐蔽,更导致家暴案件中的举证尤其困难。


现在保护令的签发率已经达到了75%左右,也就是说受害人去申请保护令,获得批准的成功率是3/4,可以看出,如果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够积极的寻求司法救济的话,得到的效果都是不错的。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呢?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和寻求司法救济的人之间相差是非常巨大的。大量家暴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主要原因还是老百姓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了解的匮乏,诸多受害者遭受家暴侵害时,甚至都没有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概念,当然也有“家丑不外扬”的顾虑、担心家暴升级、法院对证据要求自己达不到,万一失败了回到家还要遭受更严厉的家暴。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要点


1.管辖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管辖法院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还包括家庭暴力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我们建议向家庭暴力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因为相关的证据都在这个辖区内产生,以后如果签发了保护令,与之相关的跟踪调查,都是由这个辖区的政府机关来进行的,对受害人的保护会更加有利。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都需要协助执行。


2.申请材料。申请的时候要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必须提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具体信息,有具体的申请要求:要求施暴者停止家庭暴力行为;要求施暴者者停止对于本人及近亲属的骚扰、跟踪、殴打等行为;要求施暴者搬离与申请人的共同居所,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决定到底选择一项两项还是三项请求。


3.证据类型。结合民事八种法定证据种类及证据能力,具体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可以包括以下以下十类证据:当事人的陈述,包括施暴人和受害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照片或者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可以综合上述证据的一种或者几种进行认定。


根据以往的案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文件来看,最多的证据,能占到百分之三、四十的证据,都是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文件。另外,去报案都有一个接警记录,还有一个报案回执,表示某年某月就某事某人曾经来报过案。发生案件之后,警察会把当事人找到一起,询问发生了什么事情,对于事实的一些认定,都是从询问笔录里面所体现出来的。还有一个最重要的东西就是家庭暴力告诫书,这是出警派出所针对于家庭暴力情况所发出的一个警告,虽然只是简简单单一个警告,但是作用非常大。以上所列的这些证据,除了报案回执以外,当事人要获得相对来说会比较困难,因为它是属于公安机关所掌握的文件,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很多时候申请法院调查的时候,毕竟不是在自己手里,并不方便,那么这个家庭暴力告诫书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目前公安部三令五申要求民警出具告诫书,去年出台的意见中也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强化依法干预家庭暴力的观念和意识,加大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力度,强化对加害人的告诫,依法依规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注意收集固定证据,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提供出警记录,告诫书、询问笔录等。


还应该积极寻求这个居民委员会、妇联等组织的帮助,这个接待记录也可以作为申请保护令的证据之一。还有一个情况要注意,当受害者申请保护令的时候,对以前的家庭暴力情况的证据没有办法提供,往往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当事人会寻求一些亲朋好友的帮助,会通过短信、微信告知亲朋好友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虽然消息是受害人自己所发出去的,但是在很久以后申请保护令的过程中,也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当时确实曾经发生过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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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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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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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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