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方瑞律师
胡方瑞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6-9087-1413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郑州律师 > 中原区律师 > 胡方瑞律师 > 亲办案例

为陈某某涉嫌侵占罪辩护,无罪

作者:胡方瑞  更新时间 : 2023-03-14  浏览量:131

 本律师刑辩团队无罪案例精选      

      案情概述:  

      A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14日,2017年10月31日,陈某某、王某某、罗某某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A公司的合伙经营事项。王某某和罗某某加入合伙后,为扩大公司经营,王某某康、罗某某要求陈某某于2018年3月19日成立B公司,这样名义上挂靠在王某某控制的C公司名下,王某某说这样方便开展业务,王某某控制的这家公司是专业放高利贷的,经查询在工商部门没有注册登记。B公司成立后,公司成立董事会,并开会任命陈某某为公司总经理兼厂长,王某某为公司董事长(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某某为公司会计(管理财务管理现金及账目),李某某为副总经理兼副厂长,分管厂外一切事务。公司没有公户,公司的资金全部在罗某某个人账户内。2018年4月20号左右,陈某某、高某某、李某某从四川来到河南某地,找到马某某咨询今年收蒜的事情,为厂内创造效益。之后陈某某回去,李某某留下来考察市场。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31日,罗某某来到河南某地采购大蒜,金额共计140余万元,之后,陈某某为了给工人发工资等,将大蒜出售。罗某某认为此次采购系个人行为,认为陈某某等人私自将保管的大蒜出售,将出售款私吞,构成侵占罪。于是向某某法院提起自诉,控告陈某某构成侵占罪。

      办案过程及辩护要点:

      2018年初,河南省某某法院以侵占罪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时陈某某处于取保候审期间,陈某某及其近亲属联系到本律师团队,经了解案情充分沟通,陈某某委托本律所,本律所指派本律师团队承办本案辩护工作,律师团队经研判,本案是一起无罪案件,第一时间联系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强烈建议继续对陈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能收监关押,避免后期国家赔偿,承办法官采纳了本律师院队的意见。在上诉期间,陈某某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本律师团队调取了大量的证据。辩护团队律师认为,自诉案件中国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自诉人罗某某提供的陈某某在派出所所做笔录,自己书写的陈述材料,相关视频,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陈某某曾经认可本案争议的大蒜系罗某某所有。但陈某某提交了其与罗某某等人合伙开办算米厂的协议、营业执照、蒜米厂的经营情况等证明,能够充分证明罗某某与陈某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合伙期间,罗某某系财务主管。陈某某提交的证明证明罗某某收购大蒜的钱款存在合伙财产的可能,罗某某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综上,应当驳回罗某某的起诉,判决陈某某无罪。最后二审法院采纳本律师团队辩护观点,将本案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经再次审理后,采纳本律师团队辩护观点,判决陈某某无罪。

     办案心得: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律师团队接受本案陈某某委托后,查阅卷宗材料,了解全部案件事实,通过研讨,利用专业优势,第一时间抓住本案辩护要点和确定无罪辩护方向:一、本案大蒜是公司财产,并非个人财产;二、采购大蒜的款项是合伙财产,并非罗某个人财产;三、陈某出售大蒜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并非非法占有为目的;四、定性:本案系民事合伙纠纷,不涉及侵占罪。团队律师制定最完善的辩护思路和方案,做到精准辩护,不断加强与法官的沟通,让无罪之辩做到极致,最终承办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陈某某无罪,本案取得了预期效果。




以上内容由胡方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方瑞律师咨询。

胡方瑞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手  机:156-9087-1413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