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一案
股东老板承担责任
案件经过
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21年向成都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成都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判决内容向张某某支付94W元。经法院首次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现金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罗认为: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存在股东将公司当成私产的情形,自己的钱转入公司账户用于经营,公司的钱转入自己账户用于生活支出。罗律接手本案后立即组织证据材料,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股东对公司欠付张某某的债务承担责任,2022年法院作出裁定支持了全部请求。
律师点评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终本裁定书》的话,意味着不可能再从公司身上拿到钱,这是不妨换个角度,让公司的股东(老板)来偿付债务。
总结
本案的代理思路与我先前做的其他执行案件有异曲同工之妙,抛开无钱的主体不谈,让有钱的主体来偿还债务,不失为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