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告系小某(化名)的父母,2021年7月14日21:00左右,小某(化名)摔伤。2021年7月15日凌晨02:00左右,小某(化名)突然哭闹惊醒,家属立即打120急救,小某(化名)被送至某县医院抢救,在某县医院予气管插管和甘露醇降压治疗,检查结果出来,因脑出血量大,建议转至某市医院抢救。随即,小某(化名)被送至某市医院抢救,于2021年7月15日在某市医院急诊全麻下行“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内减压术”。某市医院告知小某(化名)家属气管插管不能放置太长时间,需进行气管切开,于2021年7月23日对小某(化名)行气管切开术。为进一步行康复治疗,小某(化名)于2021年9月7日从某市医院出院,转入某市中医院康复,2021年10月11日上午,某市中医院对小某(化名)进行气切封管,在某市中医院康复治疗有明显好转。
为行颅骨修补术,小某(化名)于2021年11月21日从某市中医院出院,转入被告福建某医院治疗。2021年11月29日行颅骨修补术,术后,小某(化名)于2021年11月29日19:20予储氧袋给氧行CT检查途中表情痛苦哭闹,出现末梢血氧饱和度下降至90%,被告福建某医院予小某(化名)镇静并改便携式氧气管给氧后血氧饱和度上升至99%。被告福建某医院于2021年11月29日22:14对小某(化名)行拔管后出现哭闹,伴呼吸急促,胸廓见吸气三凹征,立即予丙泊酚镇静后行气管插管,暴露声门时小某(化名)出现呕吐误吸。呕吐物为胃内容物,伴血氧饱和度下降至90%,立即予吸痰管吸除,再次行气管插管,外接呼吸机辅助呼吸,并行胃肠减压,插管后血氧饱和度不稳,波动于60%-83%,伴颜面、口唇紫绀。小某(化名)于2021年11月29日22:50转为深昏迷,出现心率进行性下降至测不出,先后予胸外按压等抢救,被告福建某医院于2021年11月30日01:59第一次记录小某(化名)呼吸心跳骤停、心电呈直线,被告福建某医院就立即放弃继续抢救,小某(化名)随后死亡。小某(化名)死亡后就发生本案医疗纠纷。为查明小某(化名)的死亡原因,二原告在忍受巨大的精神折磨和内心煎熬的情况下,忍痛同意对小某(化名)行尸体解剖,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定小某(化名)符合麻醉复苏后因气管重度狭窄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福建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福建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定被告福建某医院诊疗过错在小某(化名)死亡的损害结果中为同等原因,损害参与度为45%-55%,建议为50%。因此,被告福建某医院对小某(化名)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被告福建某医院的诊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经福州市某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二原告66万余元。
游慧律师作为二原告的代理律师,从医学和法律双重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全面维护小某(化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