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的更名不同于不动产登记案件之代理意见
作者:王向阳 更新时间 : 2023-03-08 浏览量:340
一、 案情简介
被告购买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办理更名手续,尾款在办理更名手续后支付。买卖合同签署并办理完毕资料交接手续后,被告向原告签署合同附件,特别约定原告配合被告办理更名手续即可。后经原告多次催促(有证据证实),被告拒不办理更名手续。
二、法律分析
第一、补充协议约定了,卖方协助更名。
虽然主合同约定了,卖方负责更名,更名后买方付清余款5万元。但是,主合同即房屋买卖协议签署后,双方又签署了补充条款,即“附件”,附件中对更名事宜进行了重新约定,即卖方协助更名即可。
第二、经原告催促,被告拒不办理更名手续,并且无理拒不按合同约定的尾款数额支付尾款,应依法视为尾款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
《民法典》第159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三、原告保证该房屋真实有效,并且临近楼栋的房屋已经办理银行按揭,房屋产权无问题。
第四、协议未约定尾款的具体支付时间,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第五、案涉房屋的开发商YH地产公司负责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该公司的法人主体仍存续,可以办理后续的房屋更名事宜。
三、律师建议
1、 签署房屋买卖等商事合同时,对于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时间或者履行条件一定要进行明确约定。
2、一方若恶意阻止合同条件的成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视为合同条件已经成就。
3、履约过程中,守约方要严格保留相关履约证据,并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己方责任。
代理人:王向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