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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职业打假人起诉,商家应该如何应变

作者:邓仙  更新时间 : 2023-03-07  浏览量:1361

一、案情简述

某职业打假人到一个酒吧消费了一瓶价值2000元的威士忌酒,之后特意拍照固定证据,以该酒生产于日本千叶县,属于核辐射地区的食品为由,起诉酒品发票的开具单位即一家餐饮公司,要求餐饮公司退还消费的款项2000元,并主张十倍赔偿。

二、办案过程

针对原告起诉被告餐饮公司,本律师接受餐饮公司的委托后,仔细阅读本案材料,并作出如下答辩:

1、餐饮公司不是案涉产品的销售者,餐饮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未发生商品买卖行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原告所购的威士忌酒水不是餐饮公司经营和销售的。

2、原告在全国就相同类型的买卖行为提起过30次以上的诉讼,从其行为与目的来看,其完全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大经济利益,故其主张的“10倍价款赔偿”不应获得支持。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原告这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期获得“10倍价款赔偿”的行为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不应被支持。根据餐饮公司在全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结果显示,原告在全国各地就相同类型的买卖行为提起30次以上诉讼,可以认定原告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对商品具有较高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在原告知晓销售食品存疑的情况下还多次购买、多次起诉,显然原告的行为具有牟利性,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立法本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重要的是,这种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极大影响了法院司法权威。在本案中,即使原告购买的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其行为与目的具有营利性,其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3、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商品的同一性,应承担举证不利之后果。虽然餐饮公司不是案涉产品的经营主体,但餐饮公司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照片里显示的酒水就是其购买的酒水,原告无法证明商品的同一性,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基于原告此前多次诉讼牟利的经历,原告有可能自带来自日本千叶县的酒水去酒吧消费,趁人不备掉包了酒店实际售卖的酒水,并现场拍照留证,以期将来通过诉讼索赔获利。

4原告未举证证明酒吧提供的酒水存在质量问题,亦未举证证明酒水对自身身体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原告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其因食品受到损害,故其主张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三、办案结果

原告在我方的据理力争之下,知晓本次诉讼之不利后果,故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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