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大利律师亲办案例
涉嫌危险驾驶罪,法院采纳自首的辩护意见,刑期减少一个月
来源:姚大利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7
浏览量:183

本案董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报警,其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但检察院未认定自首,本律在庭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刑事减少1个月。



辩护词

-- 董某涉嫌危险驾驶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在查阅了案卷,了解本案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不持异议,但董某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董某具有自首情节。

(1)董某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诉讼卷P26董某笔录记载:......对方可能和我交谈中发现我饮酒的情况了,就拨打电话报警了。我本想和他协商解决,但是他一直不同意,没多久民警到达了现场,面对民警的询问,我想民警承认了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对我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271,然后民警勘查完现场后带我到泰达医院抽血进行检验;诉讼卷P20的抓捕经过显示,董某在交通事故现场等待办案机关并接受处理。也就说,董某和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潘某进行报警后,董某系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在原地等待办案机关,主动、直接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控制之下,系自动投案。

(2)董某的行为符合如实供述的要件: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董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属于如实供述。

因此,董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董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董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可以从宽处理的构成要件,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三、董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潘某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

诉讼卷P101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调解书显示,董某对被害人潘某积极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

四、董某一贯表现良好,属初犯、偶犯。

董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并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本次的行为属初犯、偶犯,对其从轻处罚能够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五、董某本人属于行业内稀缺人才,特别是在疫情期间表现优异。

董某的工作单位出具的《个人情况说明》:董某作为单位稀缺人才,在本单位的生产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其本人对公司的生产发挥了重大作用。

六、董某家庭负担很重,十分困难,其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

董某的父亲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其大哥早亡,完全靠董某一人照顾。董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如对董某进行羁押,其家庭可能陷入困境。

七、董某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贵院对被告人董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律也不外乎人情,此刻正值中国传统春节即将到来之际,是举家团圆之时,董某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汲取了深刻的教训,并且受到了罚款、刑事拘留的处罚。贵院对董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基本要求,也能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辩 护 人:姚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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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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