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琴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主张劳动者在外兼职造成的损失,代理劳动者成功驳回公司全部诉求
来源:杨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3
浏览量:1111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关于原告xxx湖南分公司与被告A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A的委托,指派杨琴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现结合本案事实及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XXX湖南分公司与A劳动合同,因XXX湖南分公司违法解除而于2022年3月8日解除。

      A从2021年 月 日入职XXX湖南分公司后,工作上一直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每月按时完成工作计划,并有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绩效加分的情况;A在任职期间,均按XXX湖南分公司制度要求提交招待费、招待物资申请,经公司审核同意后,进行招待费、招待物领取,A从未有购买发票、虚开发票等虚报招待费、招待物的行为;同时,A在任职期间,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出差申请,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实施出差,并根据实际花费进行差旅费报销,从未有过虚假出差、虚假打卡“吃空饷”的情况。在本案中,XXX湖南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A存在上述行为,XXX湖南分公司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删除A指纹打卡、门禁权限,并通过总公司以A存在虚报招待费、虚假出差、虚假打卡方式吃空饷等问题,向A出具《关于对XX公司XX人员的处理通报》对其予以“辞退”处理。XXX湖南分公司辞退A的行为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应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A经济赔偿金。

       综上,A认可与XXX湖南分公司劳动合同已于2022年3月8日解除,但系XXX湖南分公司违法解除,应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A支付赔偿金。

       二、A不应向XXX湖南分公司返还2021年3月 至2022年1月工资、差旅费、招待费以及社保、公积金。

       关于XXX湖南分公司要求A返还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期间工资以及社保、公积金问题。A与XXX湖南分公司系劳动合同关系,XXX湖南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虽然A在XXX湖南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与B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兼职同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合同关系,且A在合能公司任职并不影响其为XXX湖南分公司提供劳动,根据A提交的《月度工作计划考核表》、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A在XXX湖南分公司任职期间工作勤勉负责,每月按时按量完成了工作任务,XXX湖南分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向A支付工资、交纳社保,故XXX湖南分公司要求A返还工资、赔偿社保、公积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庭不予支持。

       关于XXX湖南分公司要求A返还工作期间报销的差旅费、招待费问题。根据A提交的证据5、6可查,A在职期间根据XXX湖南公司出差流程提交出差申请,其每次出差均经公司领导同意,其系按公司要求出差完成工作任务,期间产生出差费用应由XXX湖南分公司承担;在职期间产生的招待费均获公司领导同意后领用,不存在虚报的情况,不应退还。

       更重要的是,XXX湖南分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明与A对劳动者兼职或者开设其他企业的后果及退还、扣减工资等存在约定。因此,XXX湖南分公司要求A返还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工资、差旅费、招待费以及社保、公积金,缺乏依据,请法庭不予支持。

       三、XXX湖南分公司主张依据劳动合同第2.3条约定要求A支付律师费,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条约定的是“若乙方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擅自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单位产生劳资纠纷,由乙方应承担甲方相应损失及处理此事件过程中支出的所有费用(含律师费)”并不符合本案情形;且XXX湖南分公司因自身纠纷聘请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与A无关,该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双方并无律师费应由劳动者承担的约定。且律师代理费约定过高。综上,A不应承担XXX湖南分公司应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综上所述,XXX湖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经审理后,xx市xx区法院判驳回xxx湖南分公司要求劳动者退还工资、社保等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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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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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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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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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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