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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来源:陈晓攀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3
浏览量:481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成功案例)

安阳市**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审查起诉的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吴某某的辩护人,现辩护人通过会见吴某某和阅卷,对本案有了详细的了解,向贵院提出相对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恳请公诉机关依法采纳:

一、关于本案吴某某故意伤害犯罪事实的发生,完全是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对于吴某某来说,是突发事件,是在情急之下,一时愤怒、冲动才犯了罪,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后,吴某某主动打110报警,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属于自首;为了陈某某的生命、健康安全,主动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没有造成更严重的伤害后果;投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对吴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一)本案事发经过:2022年6月16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案发地点登记注册了一家“安阳高新区吴某某餐饮服务店”,门上招牌是“十*元自选麻辣烫”。2022年7月27日晚上10点钟之前,被害人陈某某在该餐饮店前面及北边一直徘徊并打电话,之后10:05分,陈某某以避雨为名进入吴某某的餐饮店。当时,吴某某一人在店里吃饭、喝酒,听陈某某说避雨,并看他也是喝酒了,就客气的让他坐下,并客气的邀他一块儿吃饭、喝酒。陈某某也毫不客气,就坐到吴某某的对面,一起吃饭、喝酒聊天。期间,陈某某一直说:“ 你别在这干了,你不是当老板的料,你在这干不成”等之类的话(对此事实,陈某某公安笔录也有认可)。陈某某在吴某某的餐饮店一直坐到2022年7月28日凌晨1点多还赖着不走,导致吴某某也不能回家休息。直到7月28日凌晨1点38分左右,吴某某正在看手机查账,陈某某突然用左手拿起桌子上的砂锅砸向吴某某头左部,随即砂锅掉落过程中砸伤吴某某的左手小拇指,紧接着,陈某某又用左手拿起桌子上的盘子砸向吴某某的偏右胸口部,吴某某阻挡时碰伤了右手,在这突发的紧急情况下,吴某某才顺手拿起桌子上的白酒瓶子砸向陈某某的后头颈部位,造成陈某某受伤,并且,从监控可以看出,吴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非常气愤,气的一直用手捶打桌子。由此可见,本案的发生,完全是被害人陈某某的过错引起的。

(二)吴某某与陈某某素不相识,无冤无仇,陈某某到吴某某处避雨,吴某某好心让他和自己一起吃饭、喝酒是本案的事实,没想到却飞来横祸,吴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虽然吴某某两次从厨房拿菜刀出来,但吴某某的主观目的只是吓唬吓唬陈某某,让他不要骂人,尽快离开,并没有用刀砍陈某某(从监控看,第一次,吴某某只是急的用刀砍桌子;第二次,陈某某躺在地上大骂,吴某某急的用刀砍凳子)。同时,我们从陈某某的伤情鉴定记载来看,其受伤部位均是挫裂伤,挫裂伤的伤情是钝器伤的特点,且其挫裂伤经伤情鉴定,属于轻微伤,而不是严重的刀伤锐器伤的特点,所以,陈某某说,吴某某用刀砍他的事实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在吴某某的餐饮店里,吴某某喝的酒较多,陈某某喝的酒较少(双方笔录可以证实),按陈某某所说,其在外面没有喝酒,那他就不可能在吴某某的餐饮店喝一点酒就醉的不省人事,不可能没有自控力,不可能不知道其拿砂锅和盘子朝吴某某的头部和胸部砸的事实,而仅“清晰记得”吴某某从厨房拿菜刀“砍他”,前后语言表述和体态行动不符合常理。

二、本案是情急之下的偶然犯罪,是初犯。吴某某现年25岁,从学校走向社会,这是第一次做生意,没有经验。2022年6月16日,经过向多名同学借款7万元,并在母亲的帮助下,才刚开办了这家“安阳**餐饮服务店”,本案发生时,该店才开业1个多月,然而,陈某某却一直羞辱吴某某,说他不是开店当老板的料,一个晚上都在说“你不要在这干了,你干不成”之类的话,加上陈某某先动手,突然拿砂锅和盘子砸吴某某,并谩骂吴某某,这才引起了吴某某的愤怒,才情急之下打伤了陈某某,属于偶犯犯罪。

三、本案发生后,吴某某的母亲就积极找受害人及家属调解,并前后两次提礼物到医院看望陈某某,目前已经调解成功,并获得受害人谅解 。

四、吴某某家庭特殊。吴某某的父亲早年去世,是母亲一人把吴某某拉扯长大的,吴某某深知母亲的不易,所以,从小就很听话,从来没有给他人打过架,更没有其它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一贯表现都是良好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从吴某某与陈某某的整个接触过程来看,吴某某始终都是善意的,偶然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吴某某自己都没有预料到的,本案犯罪情节较轻微,危害不大,恳请贵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人:陈晓攀

2022年11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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