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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的经济补偿金可以打欠条吗?

作者:马赛男  更新时间 : 2023-02-28  浏览量:134

  案件介绍;

  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2021年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时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及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离婚后男方给付女方经济补偿26万元人民币,男方需在6年内付清,第一年1万,剩余的每年5万;”。当日,男方书写欠条1份“欠条因本(人)资金周转不便欠女方离婚补偿款人民币26万元整并保证6年付清。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出此据以资证明欠款人:男方(盖手印)(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以被告未支付离婚协议中的经济补偿款26万元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护策略:

  在协议离婚时,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而往往涉及到一方需要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金。我方律师在离婚当事人双方协调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偿金的数额、性质、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案件结果:

  1、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款260000元。

  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点评:

  夫妻双方在登记离婚时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在离婚时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为谅解被告在当时所处的资金困难情况下,同意被告于当日以“欠条”进行离婚协议的补充,将付款时间进行了延后。该“协议”及“欠条”均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和“欠条”。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支付经济补偿款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在离婚时约定26万元经济补偿款证据充分,法院应予判决支持。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和“欠条”的内容履行给付经济补偿义务,其行为不仅有违诚信原则,而且企图以其他事由辩解拒绝支付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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