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闫勇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2-27 00:10 浏览量:201
【案件基本情况】
某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仓储物流协议》,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提供仓储、运输和配送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提出解约要求。双方因此涉诉。
【当事人诉求】
A公司诉求为B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仓储等费用。
【案件分析】
关于本案《仓储物流协议》的解除方式,该协议的解除方式系协议解除,而非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
一、A公司同意B公司提出的解除《仓储物流协议》的请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仓储物流协议》。
1、从合同解除的过程看,双方曾就解除合同事宜进行过沟通。
B公司向A公司发出邮件,主题为“A公司合同终止以及移库事宜会议记录”邮件中有如下表述,“以下事宜是我们昨天沟通的内容”,“以上是我们昨天的讨论内容,如有任何遗漏,烦请补充,或者以上5点贵司有任何异议,烦请告知,谢谢。”从以上内容看,双方于2021年7月7日曾经讨论过合同解除的事宜,并基本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
2、从邮件具体内容看,B公司基于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A公司表示认可,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协议解除。
B公司向A公司发出邮件载明,“由于公司业务的变更,我们很遗憾的告知您我们的合同提前终止。”结合上述内容,B公司至少已经于前一天提出因其业务变更要求终止合同的请求,并于次日正式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同日,A公司向B公司回信,主题为“提前终止合同。”针对B公司终止合同的请求,A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于当日协议解除。一审庭审中,双方亦确认《仓储物流协议》解除。
二、由于B公司业务的变更,双方协议解除合同,与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没有任何关联性。
1、从双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上看,系因为B公司“公司业务的变更”,而非基于合同解除条件的成就。
前述B公司向A公司发送的邮件中已经载明,B公司“由于公司业务的变更”,提出终止合同的请求。一审庭审中,B公司阐述其合同解除的三个原因与邮件内容是矛盾的。B公司从来没有因为约定的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已经成就,进而提出解除合同。
2、从双方解除合同的形式上看,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而非B公司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
在案邮件内容已经充分表明了合同解除的形式系B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A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这种解除合同的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中B公司提交的证据载明其证明目的为“被告告知原告提前终止协议,原告邮件回复被告表示同意终止。”该表述也表明,B公司也是认可协议解除的,如果B公司是在行使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是不需要A公司同意的。B公司也自认从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向原告提出过解除,即本案中B公司从来没有行使过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法院依法应当确认,不需要满足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的条件(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理解与适用一》658页)。
一审法院已经对双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的事实予以了确认,但转而讨论解除条件是否成就,并得出A公司严重违约的结论,明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案件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实际系因A公司违约而要求解除合同,并非如A公司上诉所称B公司系因其自身原因单方提出解除协议。
【意见建议】
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在面临合同对方提出的解约要求时一定要谨慎应对,必要时,由律师进行介入,否则,可能陷入不利境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