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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网络名誉权被侵犯我们该如何维权?
来源:朱继柱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4
浏览量:1967

原告:陈某

被告:李某

管辖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律师: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阳阳、朱继柱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1日,原告在刷抖音的过程中,无意间看到了被告(抖音名:大**,账号:529**)3月31日发布的一段视频,该视频拍摄角度与原告老公老家卧室的拍摄角度一致,出于疑问及核实真假的目的,原告私信被告了解情况。对于原告的问题,被告表示视频是在自己家拍摄,并不是在原告老家里的卧室拍摄,其也没有渠道获取原告从家里拍摄的视频,被告随即将原告拉黑。4月14日,被告无端在抖音上私信辱骂原告,指名道姓、直呼原告。当日晚上被告多次使用“18**”手机号码伙同其一位男性朋友电话原告进行骚扰、谩骂,表达“......”等污言秽语。原告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并因此产生了严重的焦虑障碍,原告的日常生活已然受到了严重困扰,无法正常工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后依法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双方也在各方的努力之下达成了和解,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原告撤诉。


律师说法:如今,互联网已经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在虚拟网络中,每个人都拥有很大的自由,这种自由使得互联网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便是互联网名誉侵权问题。我们普通人可能在网络上不经意的一句发言会遭到网线另一端的疯狂谩骂,这种恶意会使我们个人的精神遭受巨大压力,进而影响到生活、工作,并产生经济影响。

那么在网络侵权发生时我们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律师梳理了以下几个常见问题,希望对大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有所帮助。

问题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需要满足何种条件?

答:侵犯名誉权一般需要满足四个要件: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结合上述案件情况来看就是,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因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或者其它严重损害后果。

问题二:名誉权受到侵犯后,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答:1、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被侵权者可以要求侵权行为发生的网络平台服务者根据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的措施,若因为网络平台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方式损害扩大的,被侵权人可以就损害扩大部分要求网络平台服务者承担则责任。

2、保存对方侵权的证据及时报警,若交涉无果,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三:若要就名誉权侵权提起诉讼,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为被告住所地,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为原告住所地。

问题四: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哪些诉请呢?

答: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能涉及经济损害赔偿或关于维权成本的经济赔偿)。

问题五:原告聘请律师诉至法院,相关费用可否要求被告承担?

答: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构成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原告因此次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可以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二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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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朱继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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