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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赵清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4
浏览量:34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41090号之一

  原告:古田县**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

  法定代表人:张*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燕,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张*东。

  上述原告古田县**农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林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田县**农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6.58元、保全费681.26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泰琳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周妙林

       文章中的诉讼法当前已失效,替换可引用的是民法典相关的法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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