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41090号之一
原告:古田县**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
法定代表人:张*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燕,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张*东。
上述原告古田县**农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林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田县**农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6.58元、保全费681.26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泰琳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周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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