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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作者:钟磊  更新时间 : 2023-02-22  浏览量:302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民申7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陆*成,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来(系陆*成之兄),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穆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磊,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陆*成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杨**镇***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街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763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成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理由为:两审法院混淆了征地与临时占地的概念,南水北调工程系临时占地,临时占地补偿费应全部归所占土地合法使用人所有,陆*成主张用***街村委会截留的款项抵销租金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街村委会提交了一份由杨**农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土地补偿费归***街村委会所有,该份证明材料没有制作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具体日期,该中心负责人亦否认出具过该份证明。依据该证据确认土地补偿费归***街村委会所有,与客观事实相悖。综上,陆*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街村委会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陆*成的再审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街村委会与陆*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陆*成认可自2008年底至今欠付租金的事实及未付租金数额,其主张有权用南水北调工程临时占地补偿款抵销租金,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两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陆*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唐 娜

  代理审判员 于轶男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尹祺

  书记员闫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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