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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

作者:钟磊  更新时间 : 2023-02-22  浏览量:177


  案号(2020)津民申1188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申1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磊,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男,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对于刘某提出的由***公司返还其风险押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为由未予支持。刘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并没有就该问题进行审理就维持了一审判决。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主张的风险押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二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故其程序错误。此后,刘某就风险押金问题以不当得利纠纷再次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重复诉讼为由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刘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刘某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公司提交意见称,刘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于2020年7月6日以有“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刘某主张的“新的证据”共两组,第一组是两份民事裁定书,第二组是拟证明***公司存在倒帐行为的银行流水。经审查,刘某主张的“新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之规定,不属于法定“新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2民终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即发生法律效力,刘某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法定的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

  综上,刘某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方 哲

  审判员 张 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齐晨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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