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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发转黑发诈骗案金额400余万获大幅度减轻处罚

作者:翁志辉  更新时间 : 2023-02-22  浏览量:301

【案情简介】

案件名称:林某某诈骗罪

办案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主要案情:2021年11月某日9时许,报警人张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某派出所报案称其在手机上刷“XX”视频的时候,刷到了所谓“黑发护发”的广告,随后添加对方微信。对方通过将自己冒充成医生,发布其所谓中医馆照片许诺可以将被害人头发“白转黑”的方式,从而诈骗被害人财物。

公安机关经依法侦查后指控,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期间,以犯罪团伙“X海互动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L某1、L某2等人为首,业务员林某某(后升任主管)、杨某某等人冒充中医药专家以及S氏古法转黑、古X堂等名义和虚假的话术,高价销售各种头发“白转黑”产品,从而骗取张某某等多名被害人钱财,涉案金额人民币1000余万元。

经司法审计:林某某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先后任职业务员、销售主管,任职组长期间负责管理、培训业务员等,除个人业绩外另从销售组金额中按一定比例抽成,其个人以及组内业务员参与诈骗金额共计400余万元。

【控辩交锋】

(一)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1.当事人是否具备自首情节?

2.当事人到案后电话通知其他同案人员至指定地点是否构成立功情节?

3.控辩双方就当事人量刑的协商问题?

(二)控方意见

诈骗罪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入职涉案公司先后任业务员、销售主管,主要工作内容是通过公司统一配置的电脑、工作手机、微信账号等,在XX等网络平台发布白发转黑发广告,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好友,通过冒充中医药专家、使用固定话术、出具虚假诊断结论等方式,向被害人允诺一定时期内可使白发转黑发,诱骗张某某、沈某某等多名被害人高价购买成本低廉的黑发产品,后又以被害人需要追加疗程治疗为由,进一步骗取被害人财物。该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经审计,当事人所管理团队其个人以及组内业务员参与诈骗金额共计400余万元。

关于量刑,由于对当事人指控的诈骗犯罪数额为“特别巨大”,且已经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起步标准,即使将当事人认定为在犯罪当中系次要、辅助地位的从犯,给予其减轻处罚,其量刑也会接近有期徒刑十年。

(三)辩护思路

本案当事人以诈骗罪定性,依法将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范围内判刑,即便认定为从犯,结合司法实务实际处刑应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故需要在从犯的基础上尽量更多地认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将犯罪数额以及其它多项从轻、减轻情节作为本案的辩护要点之一。

(四)辩护过程

关于自首和立功情节的认定问题:

辩护人接受委托前,检察院已经以当事人涉嫌诈骗罪对其批准逮捕,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经查阅相关卷宗向检察院出具了书面的律师意见,认为当事人虽然是公安机关至其住所上门抓捕的,但当天并未在住所找到其本人,而是通过同住的家属电话联系其称:“有民警找。”才回到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掌握这一情况后,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应当认定为“特殊自首”的意见,获得检察机关采纳。

与此同时,辩护人在与当事人会见时,以及查阅证据材料过程中发现本案另外两名同案犯也是由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后到指定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且两名同案犯的供述也与之吻合,形成了印证。其中一名同案犯还表示在电话中当事人并没有表示有民警找,而是以有其他事情要谈为由约其至指定地点。故辩护人认为,这一情节属于当事人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协助办案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立功情节。辩护人同时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上述意见。经检察机关审查核实后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意见。

至此,当事人分别又多具备了自首和立功的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为之后获得较为理想的量刑打下了有利的基础。

关于当事人犯罪数额的问题:

当事人入职的时候仅为业务员,是在主犯L某2(公司法代)手下开展销售工作,至当年春节后才陆续接替L某2担任业务主管职务并从事主管的具体工作以及拿取团队提成,而根据审计报告中的表述却列明其要承担在担任销售主管前团队的业绩,辩护人审阅核实清楚了当事人具体何时接手销售主管工作的时间,重新对审计报告中这一部分的数额进行了计算,最终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数额降低了100余万元,最终法院认定的金额为300余万元。对当事人的刑期进一步能够降低起到了促进作用。

【承办结果】

检察机关以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对当事人提起公诉,经控辩双方协商,当事人签字同意,建议量刑确定为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但公诉人表示了一定的担忧,认为此量刑结合本案其他已被分案判决的同案犯刑期来讲,法院可能会认为刑期偏低,可能会有量刑失衡的顾虑,存在不予采纳建议量刑的可能性。法院阶段辩护人全力辩护,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犯罪地位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同时对当事人具备自首、立功等情节予以确认,采纳了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和意见。最终法院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辩护人圆满完成当事人及家属的委托,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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