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人:高*,男,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年*月*日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被告人:安*,男,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年*月*日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被告人:谢*,男,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年*月*日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被告人:吴*,男,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年*月*日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检察院指控:指控高*、安*、谢*、吴*等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从嫌疑人那里了解了相关情况后,赶紧联系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出《取保申请》,没有获准。在批准逮捕期内,联系检察官,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没有获准。在审查起诉阶段,反复与检察官沟通该案缺乏有力证据指控上述人员犯罪,也没有采纳我的法律意见。
审理阶段:
在审理阶段,本律师对公诉人出示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从各方面进行了反驳,认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达到指控被告犯罪的证明标准。
本案开庭一个月后,合议庭认为该案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几个被告犯罪,建议检察院撤诉,最终检察院撤回了对上述几个被告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