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赠与的财产,离婚后能否要求返还
来源:李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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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20年初,张某(男)与王某(女)准备结婚,张某母亲给予女王某20万元彩礼,双方准备于2020年8月8日领取结婚证。在领证的前一天即2020年8月7日,王某以各种理由索要90万元钱款,张某母亲觉得王某结了婚就是自家人了,同时期待小两口白头到老,就向王某转账90万元。结婚近两年,王某提出离婚,张某母亲起诉要求王某返还90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张某母亲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笔者作为代理人,补充新的证据,并提交相关法律依据,最终依法改判。

  法律分析:张某母亲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但该赠与行为与一般礼节性赠与及日常生活开支不同,本案的赠与超出日常生活范围,并且与彩礼已经区分,应当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是将“婚姻缔结”作为赠与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婚姻关系缔结则财产赠与完成。

  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所赠与的财产无须返还,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两个人结婚时间较短,闪婚闪离等情况,完全超出了赠与人一方的期待,则需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返还。

  本案中,张某母亲转账90万元,并且并非彩礼,是以双方结婚且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为前提,王某起诉离婚违背张某母亲的初衷,因此二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考虑王某向张某母亲返还部分金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一千零四十一条至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特别在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通过短暂婚姻获取巨额财物的情形显然有悖公序良俗,应给予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

  案件效果:该案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而且也引导了婚姻家庭生活的善良风尚,对树立婚姻家庭文明、弘扬婚姻家庭美德有着良好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导向,通过个案既维护了公平的社会基本价值,又弘扬了社会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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