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快速追回260万欠款
作者:邓普云 更新时间 : 2023-02-20 浏览量:319
案件详情:原告自述其从事餐饮行业,和被告系朋友关系,且同住一个小区。被告以其资金周转为由向她借款,她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3天共计向被告提供借款300万元。被告按借条约定向她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12万元,后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2万元,后一直未还本付息。她遂起诉至法院,被告在得知后与她协商,于2020年7月8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过程中,因提交的《借款抵押合同》不符合形式要件,因此又签订了《自然人借款合同》和《自然人抵押合同》。被告则陈述2020年10月28日以后向她转账支付的54万元均为本金,双方没有其他经济往来。关于《借款抵押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和《自然人抵押合同》形成原因和时间顺序她所述属实。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出具的债权凭证及借款的银行转账记录为凭,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
本院依法认定《自然人借款合同》和《自然人抵押合同》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该《自然人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本金为260万元,可以与借条达成了一致,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间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于2021年7月9日之后的利息,应以260万元为基数,按借期内的利率即月利率0.5%支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借款利息156,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借款本金2,6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路××号唐家墩K6开发地块(二期)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超出顺位在先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担保债权的部分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随笔:本案在于事实证据完整清晰,但同时告诉非法律人在借款时需要有书面证据,还需要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以及约定逾期利率,这样可以为当事人争取的更多,特别是这笔是大额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