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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是承租人又实际居住为何只获少部分补偿利益
来源:韩迎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7
浏览量:119

是承租人又实际居住为何只获少部分补偿利益

程某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程某认为自己是承租人且是房屋实际居住人,当然要比其他同住人分得更多的征收补偿利益。但法院判决结果显示,作为承租人的程某所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仅为同住人程先生的三分之一。


程先生和程某为父子关系。程先生今年已87岁,其夫妇共育有一儿一女,即儿子程某、女儿程女士。妻子早年因病亡故,程先生一人把儿女养大成人。程先生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程先生,程某和程女士兄妹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4年程某和杨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程。1987年12月,程某在其本人单位分得一套使用面积为23.6平方米的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其一家三口,分房后程某一家便从系争房屋搬出,程某的户口一直留在系争房屋未迁出。2002年,经程先生同意,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程某。2013年程先生因需要照顾便随女儿程女士居住生活,程某对父亲疏于照顾。2014年程某夫妇将自己的房屋对外出租后搬入系争房屋居住,直至系争房屋被征收。


2021年5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6月3日,程某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452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程先生父子两人的户口。在协商征收利益分配时,程某认为自己是房屋承租人且实际居住,要求多分征收补偿款,提出自己至少要拿250万元。


程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他和程某两人之间分配,但分配比例不是均等的,应该多分的是程先生而非程某。首先,程某享受过福利分房,其承租人地位的取得是程先生让渡的结果。程某虽在征收前是系争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但其本人在沪他处有良好的居住条件,其居住系争房屋的行为实际上是以牺牲程先生的居住或者出租利益为代价的。不能因为其实际居住就一定能获得与实际居住有关的动迁补偿利益,否则就失去了公平。其次,程先生可以多分房屋征收利益。程先生年老体弱,其收入不足以用来买房解决居住问题,其住房问题只能依赖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来保障。上海高院关于公房补偿款分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遵循人均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但是下列情况除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因此程先生可多分征收补偿利益。况且本案系争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并不多,如果不对程先生进行大幅度倾斜,根本不能解决其居住问题,也无法体现公平和公正。


后程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我方诉请要求获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的三分之二,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原告程先生分得补偿款中的300万元,其余152万余元属于被告程某所有。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也很快被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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