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案例,催讨多次未果法院调解如不履行可强制执行
作者:湖南二十一世纪 更新时间 : 2023-02-15 浏览量:135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岳 麓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湘****诉前调书 ***号
原告:吴**,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吴**诉被告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万元本金为基数,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2月28日,按年利率0.6%的标准计算;2022年3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被告向原告借款 80万元,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听从被告指示向案外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转账支付80万元,案外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亦出具了收据。后原告与被告协商于2022年2月28日前退还原告全部借款80万元。现双方约定的返还期限早已届满,但被告经多次催讨仍不履行返还义务,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阳**称:愿意与原告和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吴*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2022年6月9日双方一致确认,被告阳**尚欠原告吴**欠款共计800000元;
二、原告吴**同意被告阳**分五期支付 800000元欠款,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如下:
1、被告阳**于2022年12月30日支付给原告吴**欠款100000元;
2、被告阳**于2023年3月30日支付给原告吴**欠款175000元;
3、被告阳**于2023年6月30日支付给原告吴**欠款175000元;
4、被告阳**于2023年9月30日支付给原告吴**欠款175000 元;
5、被告阳**于2023年12月30日支付给原告吴**欠款175000元;
6、支付方式,以转账的方式转帐到原告吴**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吴**,开户行:湖南省*******,账号:*********************
三、如被告阳**未按上述协议任何一期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吴**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就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阳**并承担从2022年6月9日起按银行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本案欠款全部履行支付完结之日止;
四、原告吴**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900元,原告昊**承担 2950元,被告阳**承担 2950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郭*
书 记 员 曾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