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惠倩律师亲办案例
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B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张惠倩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4
浏览量:785

(2019)苏0214民初6880号

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倩,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太某。

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与被告B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货款18337.2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337.26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赔偿翻译费用4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向某A公司采购纽扣一批,货款18337.26元。B公司收货后未支付货款。

B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17年6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销售协议一份,约定B公司向A公司采购纽扣一批,货款总计18337.26元;无锡YKK工厂内交货,款到发货;若逾期付款,需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付款原因导致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017年8月24日,B公司提取了合同约定的货物。后因B公司未按约定付款,A公司遂诉至本院,因相关证据资料有部分内容系外文,A公司聘请专业公司进行翻译,支出翻译费400元。

上述事实,有销售协议、送货单、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B公司拖欠某公司货款18337.26元的事实清楚,A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B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337.26元及违约金(以18337.26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并赔偿翻译费用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38元(此款已由A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B贸易有限公司负担(A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038元由B贸易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B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现平替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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