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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内幕交易罪被抓,律师及时出手终获不起诉
来源:张晓彬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9
浏览量:146

当事人涉嫌内幕交易罪被抓,律师及时出手终获不起诉

听说过“内幕交易罪”吗?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金融领域常见的犯罪之一,属于高发犯罪。
那么,什么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今天,主要讲一下本人亲自代理的一起当事人涉嫌内幕交易罪,终获不起诉的刑事案件。

1、案发之始,当事人王女士卷入其中
北京某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化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为寻找并购标的,2014年6月18日,该公司与德国XX公司、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重组参与方召开电话会议,就交易架构、下一步的工作安排等事项进行讨论,并形成备忘录。在生化公司收购资产事项的内幕敏感期,该公司董事李某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了内幕信息,实际控制并操作王女士的证券账户累计购买“XXX”股票59万余股,买入金额1590万余元,账户收益338万元。案发后,王女士于2021年11月份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了。

2、办案律师出面,火速开展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奔赴北京市第XX看守所会见王女士,对王女士进行心理疏导,转达了家人的关心,帮助其缓解因突然被羁押带来的恐慌和焦虑情绪,详细了解王女士的涉案情况,为其详细分析了案情和案件的后续走向。随后,及时查询了涉案生化公司的对外披露的交易信息,从中获取到当时证监会对该案的处理意见。

3、多方了解,全面收集有利证据
经会见王女士并与其进行当面沟通,辩护律师了解到当事人并不是该案的直接参与者,对案件可能涉及的犯罪活动并不了解,且账户是借给李某用的,李某才是本案的操作人。经核实有关情况并进行案件分析,办案律师认为王女士存在与本案所涉犯罪活动并无关联的可能性。
为此,办案律师及时联系相关部门以及王女士的家属,全面收集了王女士并未直接参与此案的证明材料,整理了王女士及家属的陈述等相关材料,并及时提交给了办案机关。

4、卡准节点,着力分阶段辩护工作
办案律师紧跟案件进展,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递交了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在案件提请批准逮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及时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及《不起诉决定意见书》,并附带递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详细陈述了辩护意见。

5、排除万难,终获理想结果
经过律师的精准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检察院不起诉的理想结果。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不起诉决定书:经本院审查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认定王女士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女士不起诉。

律师分析
内幕交易罪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融资市场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经济犯罪。司法实践中,在办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主要从犯罪主体及犯罪客观方面来入手。
首先,实施该种刑事犯罪行为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即犯罪主体必须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在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并从中获利;
再次,在行为涉嫌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时,需要从行为人是否与他人之间有共同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意思联络、是否具体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行为的后果是否超出了犯意联络的范围等方面,来具体认定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

因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只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从细微处着手,努力还原事实真相,才能还当事人以清白,维护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

以上内容由张晓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晓彬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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