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志刚律师亲办案例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获缓刑
来源:申志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9
浏览量:374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当事人在淫秽网站上传淫秽电子信息,赚取网站积分后通过提现的方式牟利,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2万余元。

    申志刚律师辩护:

一、当事人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抓捕以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隐瞒任何犯罪事实,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自始至终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出现过推脱罪责的情况,也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认罪态度非常好,对自己的行为也非常的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恳请法庭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中当事人是利用网络下载淫秽视频,再利用网络上传到冰艺馆这一网站的,其自始至终没有自己制作淫秽视频上传。当事人是被动的接受qq网友转发的冰艺馆网址进行浏览,并且其在该网站上的账号和密码也是网友注册好给他的,当事人并没有主动注册会员,其步入歧途也是因为被人诱惑,主观恶性较小。其涉嫌犯罪的行为并非暴力型、危害国家安全型、危害公共安全型的犯罪,本身犯罪的后果并不严重、动机并不恶劣,社会危害性小于其它同类犯罪,因此恳请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当事人在公安侦查阶段就主动上交了全部赃款,也愿意向法院预交罚金。

    本案中,证据卷一第136-138页的扣押笔录和扣押决定书能够证明当事人已经主动在公安侦查阶段上交全部赃款20300元,同时也愿意预交罚金。

《实施细则》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主动退赃、退赔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被动退赔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四、被告系初犯、偶犯,且平日生活表现良好。

    在本案发生之前,被告没有犯罪前科,且生活中是能够照顾妻子的好丈夫,能够照顾儿子的好父亲,也是悉心照顾父母的好儿子。根据2010年02月0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对被告的定罪与量刑应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尽量判处缓刑。本案中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且平日生活表现良好,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给予被告人宽大处理。

五、当事人符合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适用缓刑的条件。

    关于被告是否应适用缓刑,依据刑法修正案八有如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被告人当事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也不存在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当事人家属也向当地司法部门咨询了当事人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及能否向法院出具相关评估报告,当地司法部门的回复是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但要法院发函要求出具评估报告才予以出具,也说明宣告缓刑不至于对其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符合缓刑的条件,辩护人恳请贵院对被告适用缓刑。

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类案对本案具有重要指导和参考作用。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刑终51号判决书中的案例与本案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极为相似,且是已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该案件中,徐州中院在二审中对一审判决中的实刑予以改判,适用缓刑。最高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于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该意见明确规定:类案检索范围包括: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并规定: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检索到其他类案的(指导性案例之外的类案),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辩护人现将该类案案例予以提交,供法庭予以参考。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上述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适用缓刑。

    2021年3月19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391刑初3号判决书,判决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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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申志刚
  • 执业律所:
    江苏精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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