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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完海鲜后腹痛死亡,医院赔偿41万余元,到底发生了什么

作者:李军  更新时间 : 2023-02-07  浏览量:156

腹内疝,是指腹腔内的脏器离开原来的位置,通过腹腔一个正常或异常的孔道或间隙,进入另外一个空隙内,而形成腹内疝。该病发病率小于1%,为疝源性肠梗阻的主要原因,约占肠梗阻原因的5.8%。

腹内疝没有明确的特异性临床特征,可表现为间断性或轻度腹痛,也可表现为急性肠梗阻。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4日,许某到某医院肛肠科就诊,门诊收费票据显示,当日9时8分,挂胃肠门诊号。

上午9时35分,许某到医院妇产科处就诊。病史为:患者9月4日在医院清宫术后,未抗炎治疗,前一晚上进食海鲜后,第二天早晨出现上腹痛,转移至下腹,疼痛到院,由肛肠科转入妇产科。主诉“腹痛半天待查”。

体征:BP:150/90mmHg,查:腹部、肌紧张,压痛、子宫、双附件,触诊不清,拒内检。给予血常规、尿常规、尿淀粉酶、HCG、B超、腹部立位平片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治疗及处理:待结果后立即就诊;请外科协诊排外急腹症。

同日13时40分,许某至医院外科就诊。外科初步考虑:腹痛待查?急性阑尾炎、腹膜炎。建议:抗炎、解痉、维持水电解质对症;严密观察腹痛情况,如有加重,转上级医院;不适随诊。同日处方笺摘录许某主要诊断为:急性结肠炎。

14时30分左右,经医院输液后,许某感觉腹痛减轻,稍有头晕,就回家了。

回家后,许某因为呼之不应15分钟,于20时15分,紧急送入医院,初步诊断:院前死亡。


入科后立即进行抢救,给予胸外心脏按压、球囊辅助呼吸、心电监测、测血糖。心电图示:全心停搏,同时开通两路静脉通道并请内科、外科、麻醉科、妇科会诊,协助抢救,并给予气管插管,电除颤。

20时46分,心电监护示窦性心动过速,I°房室传导阻滞,持续了4分钟,又呈全心停搏状态,继续给予抢救,抢救共持续一小时十五分钟后,许某自主呼吸仍未恢复,大动脉搏动未恢复,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心电图仍一条直线。

和患者家属再次沟通后,家属表示放弃抢救,于21时30分宣布临床死亡。

2019年12月11日,A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受检者许某系腹内症(小肠系膜裂孔疝)致绞窄性肠梗阻,终致休克死亡。


【维权经过】

吃了个海鲜,出现了腹痛的情况。可没想到,入院一天不到的时间,人就这么没了。家属悲痛之余,实在难以想通。他们觉得,是因为医院处理不当,才会导致这样的结果。于是,找到了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2020年7月13日,B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为患者许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①医院未进一步明确许某急腹症的病因。许某因腹痛半天就诊,有腹部肌紧张,压痛体征,外科初步考虑腹痛待查?急性阑尾炎,腹膜炎。依据急腹症的处理原则,应该尽快明确诊断,针对病因采取相应措施。医院未给予高度注意,未进一步观察及完善相关检查,明确许某急腹症的病因,存在过错。

②医院对许某的病情观察评估不到位。2019年9月24日13:40,外科门诊病历未见基本生命体征记录,未见体格检查记录,不能充分体现医方对许某的病情观察评估情况,存在过错。

③医院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门诊病历记录书写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据实补记。送检的门诊病历中未见体征、辅助检查资料、结果等记录,抢救过程中的医嘱未给予全面补记等,存在过错。

④因医院对许某的病情观察评估不到位,未进一步明确急腹症的病因,一定程度上延误许某的病情诊断,未得到及时治疗,与许某的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考虑到;腹内疝(小肠系膜裂孔疝)致绞窄性肠梗阻系许某自身疾病。且早期病情隐匿,病情进展及变化快。医方在许某就诊后已经给予了腹部立位平片,腹部超声、血尿常规、尿淀粉酶、血HCG 等常规检查,结果未见明显异常。其判定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原因。

⑤许某为门诊患者,未行特殊检查及手术治疗,故被申请人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无法评价。鉴定结论为:医院为许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许某的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原因。被申请人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无法评价。


一审法院酌定由确定由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416258.04 元。

后续,院方不服从判决,遂又发起上诉。

但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许某在输完液回家后,医院仍然未确诊其病情。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仅用镇痛药物缓解其疼痛症状,是不足以证实病情本身得到了控制。

医院作为有专业知识的医方,虽在医嘱中载明严密观察腹痛情况,如有加重转上级医院,但其并未重视许某病情,并未采取相应留院观察的措施,此情形反应出院方未明确患者的诊断、未对患者疾病给予足够重视,严重影响患者疾病的诊疗。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对病人来说,详细、认真的检查,是必不可少的,也是一样的一种负责。做检查,是为了更加科学、客观、有依据地对疾病做出诊断,最大程度去避免漏诊、误诊发生,而且还能发现一些没有临床症状的隐匿性疾病。

所以,对于急性的疾病,医生们一定要认真对待,切不可凭经验诊断!

以上内容由李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军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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