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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遭拒殴打他人,为何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作者:盈科王雨昕团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3-02-07 11:51 浏览量:147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0日2时40分许,陈某、马某、刘某等人在某省A市某烧烤店吃饭时,陈某到正在店内用餐的王某、李某、远某、刘某2桌旁,对王某骚扰遭拒后殴打王某,王某与李某进行反抗。陈某等人对王某某、李某、远某、刘某2持椅子、酒瓶击打或拳打脚踢。经鉴定,王某某、刘某2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李某、远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12年以来,陈某等人还长期纠集在一起,在A市等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陈某为纠集者,王某等7名被告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组织。该恶势力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律师解读】

  一、为何该案异地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异地审判是我国一项为了维护司法公正、避免权利干扰以及人情关系干扰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审判模式。目前,异地审判大多适用于省部级以上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关联案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被告人任职地以外的省份进行异地审判。本案中,由于案件的社会影响重大,在暴露出的监控视频中,陈某等人的行凶气焰嚣张,引起的社会舆论关注度高,更是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许多“谣言”喧嚣尘上。因此,某省公安厅指定B市进行管辖,更能进一步地保障本案公平、公正的审理,正面回应社会舆论的关切。

  二、为何陈某等的打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本案中,陈某等人对被害人实施骚扰行为,遭到被害人的拒绝后恼羞成怒殴打被害人,这一行为明显具有寻衅滋事的随意性,并且符合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因此,陈某等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王某、刘某2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应当以故意伤害定罪处罚。造成李某、远某轻微伤的损害结果,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陈某为何获刑二十四年?

  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最长一般不超过十五年,数罪并罚一般不超过二十五年。陈某涉嫌的罪名不仅仅涉及该起案件中的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还有其他罪名,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以上罪名单独个罪的量刑并没有达到无期徒刑的标准,法官通过数罪并罚计算刑期。其次,陈某等人被定性为“恶势力”团伙,只要被认定为“恶势力”,那么在整个诉讼的过程中司法机关都会从严处理。并且作为“恶势力”的主要犯罪成员陈某等人,对于其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措施都会严格的把控。陈某服刑期间的减刑、假释都会受到影响。

  该起案件造成的舆论影响恶劣,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的社会安全感造成了强烈的冲击。该案从重、从快地审理,让随意施暴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受害者得到公平和正义。此案入选2022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十大案件,让公众看到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提升社会群众对和谐社会环境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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