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陶威律师亲办案例
某当事人涉嫌强奸罪等数罪,在判决书强奸罪未予认定
来源:郑陶威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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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1日凌晨2时至3时,当事人甲与被害人乙入住酒店,甲提出想与乙发生性关系,并通过手机微信转款人民币400元于乙,乙使用手机收款,甲使用手机购买避孕套与香烟并指定收货地址为该酒店房间,待收货后甲与乙发生性关系,同日凌晨4时至5时乙离开,期间甲未使用暴力,亦无言语威胁。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甲入罪着手点为:甲使用胁迫手段,以催讨债务、带乙借高利贷相威胁,使乙不能抗拒、不敢抗拒,违背乙的意志,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


法院判决:

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事实,但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期间被告人是否使用了胁迫等手段,也无法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系违背其意志,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证据尚不充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意见,可予采信。


辩护人工作:

当事人甲系某涉黑涉恶组织成员,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奸等多个罪名。经过详细阅卷并会见当事人,辩护人提出重点打掉强奸罪,其他罪名主要做量刑辩护。

辩护人在辩护词中提出,根据在案证据,起诉书认定当事人甲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法庭应依法审理,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并从以下四点展开辩护:

1:当事人甲是否使用胁迫手段?

2:被害人乙是否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情形?

3:被害人乙的事后表现。

4:当事人甲主观认知问题。

辩护人认为,甲在本案中的行为是以金钱财物引诱乙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但因乙不属于幼女,故甲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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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陶威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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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陶威
  • 执业律所: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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