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1日凌晨2时至3时,当事人甲与被害人乙入住酒店,甲提出想与乙发生性关系,并通过手机微信转款人民币400元于乙,乙使用手机收款,甲使用手机购买避孕套与香烟并指定收货地址为该酒店房间,待收货后甲与乙发生性关系,同日凌晨4时至5时乙离开,期间甲未使用暴力,亦无言语威胁。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甲入罪着手点为:甲使用胁迫手段,以催讨债务、带乙借高利贷相威胁,使乙不能抗拒、不敢抗拒,违背乙的意志,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
法院判决:
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事实,但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期间被告人是否使用了胁迫等手段,也无法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系违背其意志,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证据尚不充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意见,可予采信。
辩护人工作:
当事人甲系某涉黑涉恶组织成员,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奸等多个罪名。经过详细阅卷并会见当事人,辩护人提出重点打掉强奸罪,其他罪名主要做量刑辩护。
辩护人在辩护词中提出,根据在案证据,起诉书认定当事人甲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法庭应依法审理,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并从以下四点展开辩护:
1:当事人甲是否使用胁迫手段?
2:被害人乙是否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情形?
3:被害人乙的事后表现。
4:当事人甲主观认知问题。
辩护人认为,甲在本案中的行为是以金钱财物引诱乙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但因乙不属于幼女,故甲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