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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丈夫去世前遗嘱其子女不认可妻子起诉履行纠纷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19
浏览量:974

原告诉称

赵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赵女士享有和继承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50%的产权份额。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张某坤与赵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个子女:长女张某玲、长子张某信、次女张某霞。张某坤于2020年9月16日去世。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坤名下,其名下有50%的产权份额。该份额系张某坤与赵女士夫妻共同财产。

在张某坤去世后,25%的产权份额为赵女士个人财产,25%的产权份额为张某坤遗产。张某坤生前于2008年1月23日立有公证遗嘱,在其去世后,涉案房屋中其所占有的产权份额及在其名下的全部存款遗留给赵女士个人所有。据此,被继承人所占有的房产份额应由赵女士一人继承。


被告辩称

张某玲辩称,公证遗嘱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内容不是我父亲的真实表达。涉案房屋是张某坤的福利分房,是房改房。张某坤说当时没有钱,涉案房屋是张某霞掏钱买的,但是1994年的时候张某坤还在上班,有固定丰厚的收入,而张某霞当时下岗了。张某玲也照顾了父母,张某坤写的材料也说明了张某玲对父亲的照顾是尽心尽力的。张某玲有继承权、知情权,但没有人告诉张某玲有无遗产。张某坤于2008年立的遗嘱到现在才知道。

张某信辩称,赵女士提交的证据与事实出入很大。张某霞有自己房产,张某坤在1994年在职有稳定的收入,不可能没钱买房。关于张某信孩子户口的问题,张某信当时和母亲赵女士说要把户口迁过去,张某信对家庭也付出了。

张某霞辩称,同意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张某坤与赵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个子女:张某玲、张某信、张某霞。张某坤于2020年9月16日死亡。

2008年1月23日,张某坤在北京市某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在我名下有位于北京市宣武区S号及位于北京市西城区H号两套房产,此两套房产是我和妻子赵女士夫妻共同财产,未曾进行过分割。为避免纠纷,现我自愿订立遗嘱如下:

一、在我去世后,将北京市宣武区一号房产中我所占有的产权份额及在我名下的全部存款遗留给我的妻子赵女士个人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二、在我去世后,将北京市西城区H号房产中我所占有的产权份额遗留给我的女儿张某霞个人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北京市某公证处为此出具公证书。

张某玲、张某信、张某霞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但张某玲、张某信认为公证书不是张某坤的真实意思。

2016年11月9日,涉案房屋登记为钱某亮与张某坤按份共有,二人各占50%产权份额。


裁判结果

赵女士享有和继承北京市西城区H号房屋50%的产权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涉案房屋中50%产权份额系赵女士与张某坤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坤死亡后,应先析出25%份额作为赵女士个人财产,剩余25%份额作为张某坤的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张某坤立有遗嘱,将涉案房屋中其所占有的产权份额遗留给妻子赵女士,该公证遗嘱有效,应当按照该遗嘱处分张某坤的遗产,涉案房屋50%产权份额由赵女士享有和继承。张某玲、张某信主张遗嘱内容不是张某坤的真实意思,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赵女士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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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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