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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解析一起父母与子女签署分家协议后部分子女反悔纠纷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16
浏览量:281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顺义区Y号宅院(以下简称Y号宅院)内东厢房上下四间归原告周某仁继承;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周某鹏和吴某玲是夫妻,共育有两名子女,长女周某慧,长子周某仁。周某鹏和妻子吴某玲于2018年5月2日曾立下分家协议,约定将Y号宅院东厢房上下四间归周某仁。在周某慧不停地折腾下,周某鹏和吴某玲多次结婚离婚,目的是通过协议离婚将周某鹏和吴某玲的个人房屋财产分割清楚。

但在吴某玲因病治疗期间,周某慧没有按照分家协议承担治疗费用,且和周某鹏多次发生争执,给周某鹏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刺激和伤害。现吴某玲于2020年9月11日去世,原告为了分割清楚家庭财产,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慧第一次庭审时辩称,关于涉诉房屋东厢房四间是吴某玲的个人遗产,同意归周某仁个人继承。被告周某慧第二次庭审时辩称,周某鹏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我认为应当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如周某鹏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同意。


法院查明

周某鹏与吴某玲于1970年结婚,二人婚后生育周某仁、周某慧。周某鹏与吴某玲多次离婚结婚,其中于2018年8月8日离婚,后于2018年9月13日复婚未再离婚。2018年8月8日离婚协议书载明:婚后共同财产归男方的:位于Y号宅院西厢房上下四间。婚后共同财产归女方的:位于Y号宅院东厢房上下四间。婚后无债权债务。

其他协议:1.位于Y号宅院前排12间(除门道)归周某慧所有。2.位于Y号宅院后排上下12间归周某仁所有,上述内容是我们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反复协商,是真实无误的。我们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内容,没有其他不同意见。我们保证认真执行并对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吴某玲于2020年9月11日去世。吴某玲的父母先于其去世。本案原是周某鹏和周某仁共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现周某仁的诉讼请求亦为周某鹏的诉讼请求。诉讼期间,周某鹏于2022年2月5日去世,周某鹏的父母先于周某鹏去世。

涉诉Y号宅院登记在吴某玲名下,涉诉宅院现有南北两排二层楼房,东西厢房,东厢房为二层,一层二间,二层二间。2018年5月2日,周某鹏、吴某玲、周某仁、周某慧签订《分家协议》,内容如下:村民周某鹏、吴某玲现有两个子女,女儿周某慧,儿子周某仁。2016年由周某鹏夫妇二人出资在宅基地上建了一栋二层小楼,共计32间房,除了一间门道,实用31间房子。

经全家商议后,周某鹏夫妇决定分配如下:一、前排两层实用是十一间房归周某慧所有,门道永远共用。二、后排十二间房归周某仁所有,院内楼梯永远共用。三、东西厢房二层共计八间归周某鹏夫妇二人所有。四、目前周某鹏夫妇居住在北房的东三间,并享有永远居住权(此三间属于周某仁)。今后周某仁若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父母“百年”后属于父母的八间房归周某仁继承,否则另仪。……八、如遇拆迁,拆迁补偿前排连地基归周某慧所有,后排连地基归周某仁所有,东西厢房和院内地基归父母二人所有。该协议落款处并有调解人签字及加盖有顺义区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诉讼中,周某慧主张周某鹏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就此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称周某鹏2020年因为脑部有阴影住过医院,且十多年前因为脑部有阴影也住过医院。本院曾当庭与周某鹏沟通,周某鹏对法庭询问能够作出正常回答和交流。周某慧表示其第一次庭审时同意周某仁第一项诉讼请求,后不同意的理由是:第一次庭审以后周某鹏、周某仁违反了《分家协议》,周某鹏向周某慧出具了《撤销赠与的通知》。

周某仁对周某慧进行人身恐吓,且吴某玲活着时周某仁对其不孝顺,故现在要求法定继承。周某鹏、周某仁表示其认可《分家协议》,但主张《分家协议》约定的归周某慧所有的十一间房是周某鹏、吴某玲对周某慧的赠与,后周某鹏主张撤销赠与。


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Y号宅院内东厢房共四间由原告周某仁继承。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周某慧辩称周某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且法院曾当庭与周某鹏沟通,周某鹏对法庭询问能够作出正常回答和交流,故法院对周某慧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周某鹏、吴某玲、周某仁、周某慧签订的《分家协议》系签订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东西厢房属于周某鹏、吴某玲的夫妻共同财产,后二人在2018年8月8日离婚时将东厢房共四间分割归吴某玲所有,故东厢房四间在吴某玲去世后应属于其个人遗产。

《分家协议》不仅包含了对房产归属与使用的约定,而且包含了周某仁、周某慧对周某鹏、吴某玲如何赡养的内容,周某慧在第一次庭审时同意东厢房四间归周某仁继承后反悔,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周某仁未履行赡养义务,以及存在符合《分家协议》约定的周某仁不能单独继承东厢房的情形,周某仁要求继承涉诉东厢房四间于法有据,故法院对周某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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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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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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