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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受贿判例

作者:昝会利  更新时间 : 2023-01-06  浏览量:435

A省A市A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冀   刑初   号

  公诉机关A省A市A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

  辩护人李泉、昝会利,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A省A市A区人民检察院以AA检刑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犯滥用职权、受贿罪,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A市A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李泉、昝会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A市A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李四于1993年1月26日持枪故意杀人。2000年12月21日,沙河市人民法院以李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在判决宣告时主审法官 (另案处理)以李四有列疾为由,未将李四进行收监。年 月 日,A政法委组织公检法部门开展“天网行动”,对辖区所有判决生效后未执行的在逃罪犯进行抓捕,其中包括李四。同年 月 日,A人民法院作出对李四逮捕决定,并交由A公安局执行,A公安局对李四进行上网追逃。年 月底,李四准备办理社保、医保需要补录户口,但因其系公安部门的网上逃犯而不能办理,王五(李四妻子)和李六(李四哥哥,已去世)商议后,由李六找到A公安局1(已去世)活动此事。年月初,1在A公安局办公楼门口以A派出所辖区内逃犯李四的判决到期,可以撤网给A派出所考核加分为由,让时任A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张三为李四办理撤网事宜,张三当即表示同意。

  按照公安部《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和《A省公安局追逃工作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五十七条、六十条之规定,在逃人员抓获后,应立即由抓获单位通知立案单位押解;在逃人员的立、撤逃审批表的填写和上网录入,须经立案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立案单位对在逃人员采集照片、指纹等信息,填写在逃人员撤销表,报请追逃办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后,由立案单位办理。张三在明知罪犯李四未实际到案的情况下,违反上述规定,未履行由立案单位A刑警队采集李四照片、指纹等信息的相关程序,于2009年5月14日从2(负责办理在逃人员信息库录入、撤销具体工作,另案处理)处索要并填写散网登记表,报请主管3(另案处理)审批,最终撤当了对李四的网上追逃,导致李四脱离了司法机关追捕。2009年11月26日,李四成功向A派出所申请补录户口。2020年10月,省委巡视组对A进行巡视中发现中月林长期未收监、督促公安机关对中月林依法进行抓捕,2020年12月10日、中月林主动到A公安局投案,被收监执行。

  2.2008年9月份,被告人张三任A公安局A派出所所长期间,W矿矿主3找到张三希望其帮忙联系他人接手该矿。经张三介绍、9以投资入股的形式接手瓷土矿,并于 年 月 日签订了书面投资入股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瓷土矿总作价 万元、9支付 万元入股资金,占该矿85%股份;3入股108万元,占该矿15%股份。9为了该矿在生产经营期间得到张三在火工物品审批等方面的关照,提出让张三入股该矿合作经营,商议张三出资90万元占股15%(按照出资比例 90万元对应股份应为12.5%),实际多给张三2.5%的股份、鉴于张三公职人员身份,股份由9代为持有。张三共得分红款165万元(按占股15%分红),其实际应得分红款137.5万元(实际占股12.5%),多得分红款27.5万元。

案发后,张三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三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张三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已退赔违法违纪所得,且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

  2004年8月11日,A政法委组织公检法部门开展“天网行动”,对辖区所有判决生效后未执行的在逃罪犯进行抓捕,其中包括李四。同年 月 日,A人民法院作出对李四建捕决定,并交由A公安局执行,A公安局对李四进行上网追逃。2009年4月底,李四准备办理社保、医保需要补录户口,但因其系公安部门的网上逃犯而不能办理,王五(李四妻子)和李六(李四哥哥,已去世)商议后,由李六找到A公安局刑警大队主持工作的1(  活动此事。 年 月初,1在A公安局办公楼门口以A派出所辖区内逃犯李四的判决到期,可以撤网给A派出所考核加分为由,让时任A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张三为李四办理撤网事宜,张三当即表示同意。按照公安部《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和《A省公安局追逃工作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五十七条、六十条之规定,在逃人员抓获后,应立即由抓获单位通知立案单位押解;在逃人员的立、撤逃审批表的填写和上网录入,须经立案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立案单位对在逃人员采集照片、指纹等言息,填写在逃人员撤销表,报请追逃办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后,7立案单位办理。张三在明知罪犯李四未实际到案的情况下,反上述规定,未履行由立案单位A刑警队采集李四照片

指纹等信息的相关程序,于 年 月 日从2(负责办理在逃人员信息库录入、撤销具体工作,另案处理)处索要并填写撤网登记表,报请主管 3(另案处理)审批,最终撤销了对李四的网上追逃,导致李四脱离了司法机关追捕 年 月 日,李四成功向A派出所申请补录户口。2020年10月,省委巡视组对A进行巡视中发现李四长期未收监,督促公安机关对李四依法进行抓捕,2020年12月10日,李四主动到A公安局投案,被收监执行。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三的供述,我在任A派出所所长期间,没有抓获过李四,我也没有安排民警对李四进行抓捕。2009年5月14日,在办公楼碰到A公安局刑警大队1,他说刑警队之前上网一个逃犯判决到期了,这个人是A所辖区的,现在可以办理撤销网上追逃,可以给派出所考核加分,他说3局长也知道这个事。之后我就找主管网上追逃工作的副局长3请示并确认了一下,3告诉我可以撤网,让我直接去办撤网手续就行。我到刑警队文秘中队找到负责网上追逃登记、撤销工作的干警2,他告诉我有个逃犯叫李四,判决到期了,领导已经交代过了,可以办理撤网手续。我向2要了一张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填上了李四的基本信息,我拿着撤网表去找主管网上追逃工作的副局长3签了字,交给了2,并叮嘱他记得把考核加分记到我们A派出所,怎么撤的网我就不清楚了。李四当时没有被抓获或主动投案,撤销网上追逃,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公安机关不能通过网上通缉对逃犯进行抓捕,有可能导致逃犯长期逃避刑罚,逍遥法外,造成严重后果。一直到2020年省委巡视组对A进行巡视期间发现该问题后,李四才被收监执行刑罚。

  2.证人证言

  (1)证人3的证言,我作为主管刑侦和网上追逃副局长,在撤销李四网上追逃这件事,我负有领导责任。2004年邢台市政法委组织公检法对已判决未收监人员进行清理,李四就是来收监人员之一。2009年5月14日,时任A派出所所长张三拿着李四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到我办公室找我,说李四已被抓获,找我签字,我未实际审核李四是否到案,就在撤销表上签了字。后期也没有过问李四是否被收监,省巡视组调查这个事,我才知道李四没有接受法律制裁,造成了在逃人员未被实际执行刑罚而撤销网上追逃的严重后果。张三还想让我替他担责任,我没同意。

  (2)证人2的证言,2009年5月14日,A派出所所长张三过来找我要了一张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对着电脑上的追逃信息,把李四的姓名等基本信息填到了撤销表上,他找主管副局长3签字后把表交给我,我在网上追逃系统上把李四追逃给撤销了。通过李四撤网这件事,说明我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

  (3)证人李四的证言,2000年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办理监视居住、取保是因为我有残疾,我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没有熟人, 也没有和案件主办人见过面。我要是知道在外面不算刑期的话,我早就进监狱服刑了。

  (4)证人王五的证言,李四故意杀人案在2000年被沙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当时法院只是宣判,没有将李四送到监狱服刑,李四就一直在家里居住。2004年左右李四被上网追逃了,我就想找人把他从逃犯网上撤下来。期间,大哥申喜k(已去世)给我念叨过曾经托人找过两位领导,一位是法院姓姚的领导,一位是公安刑警的陈氏领导,姓陈的领导帮忙问过李四案子的情况。2009年4、5月还找过0,人家答应给问问。后来打听到,李四的名字已经从公安追逃网上撤下来了。又过了半年左右,为了给李四办理医保、社保,需要身份信息,我在三王村大队开了证明,又到A镇派出所便民服务台给李四按照流程补办了身份证。

  (6)证人 的证言,张三担任过A派出所的所长,2020年农历8月18以后,我听说李四打死过外地人,具体情况不清楚。我没有参与过抓捕李四的行动,不知道其他人是否抓捕过李四,也没有印象提到过要抓李四。张三问我李四清网的事,我说不知道。

  (7)证人 的证言,我不知道李四的情况,没有参加过抓捕李四的行动。张三问过我李四撤网的事,我翻看了的工作日志,我当时在石家庄培训,说不知道这个事。

  (8)证人 的证言,当时A派出所所长是张三,我没有参加过抓捕李四的行动,也不知道张三是否抓捕过李四。

  (9)证人 的证言,李四补录户口前,张三问过这个事,李四提供相关材料后,我向张三请示汇报过,他同意并加盖手章。单从这些书面材料上来看,李四符合补录条件。在录入户籍系统时,户籍系统未提示李四系上网追逃人员。今年纪委到我们派出所调取李四补录户口相关材料后,张三补录户口手续有没有问题,我当时说手续上应该是全

(10)证人0的证言,我从没有与王五打过交道,不认识她。她没有找过我,我不可能给她办事。

  3.书证

  (1)A公安队伍教育整顿个人自查事项报告表,证:张三在教育整顿个人自查事项报告中对李四情况的陈述。

  (2)李四补录户口时的存档材料,证明:公安机关为申林补录户口时相关情况。

   (3)A公安局户政科关于办理户口补录程序的情步明,证明:补录户口的相关程序。

  (4)李四优抚金相关材料,证明:李四补录户口后申优抚金的相关情况。

  (5)A退役军人事务局情况说明,证明:李四领取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的带病回乡生活补助,共计14,170

  (6)李六死亡证明,证明:李六(李四哥哥)因疾于2018年12月20日死亡。

  (7)1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死亡证明,证明1干部任免职等相关情况。

  (8)李四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A公安局抓获逃犯计表、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实“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网上追逃概要、A省公安机关逃工作暂行规定,证明:李四在逃人员登记信息及公安机关道逃工作相关规定。

  (9)A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证明,证明:经在A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查询,未查到任何李四指纹及掌纹档案信息。 李四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上,指纹编号

与我室编号位数不同,且未查询到上述编号指纹信息。

  (10)A人民法院关于省巡视组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及相关材料、A公安局关于李四案有关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证明:A人民法院、A公安局对李四执行收监强制措施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11)李四入监档案材料,证明:李四于 年12月10日被收监执行,并于2021年1月4日进入S监狱服刑的相关情况。

  (12)A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相关材料,证明:A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职责及人员编制相关情况。

  (13) 、 等7人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证明:杜从军、孟宏文等7人在逃人员登记信息。

  (二)2008年9月份,被告人张三任A公安局A派出所所长期间,AW矿(以下简称W)矿主3找到张三希望其帮忙联系他人接手该矿。经张三介绍,9以投资入股的形式接手W,并于  年 月 日签订了书面投资入股协议书。协议书约定,W总作价  万元,9支付 万元入股资金,占该矿85%股份;3入股108万元,占该矿15%股份。9为了该矿在生产经营期间得到张三在火工物品审批等方面的关照,提出让张三入股该矿合作经营,商议张三出资90万元占股15%(按照出资比例 万元对应股份应为12.5%),实际多给张三2.5%的股份,鉴于张三公职人员身份,股份由9代为持有。张三共得分红款 万元(按占股15%分红),其实际应得分红款 万元(实际占股12.5%),多得分红款27.5万元。

案发后,张三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三的供述, 年,经我介绍9和3签订了投资入股协议书,9以投资入股的形式接手W矿。在W入了股份。我占股15%是由9代持的,我共投入资金90万元交给了9。就入股事项,我和9简单写过一个协议,甲方为9,乙方为我爱人M,时间为 年 月 日,签订协议时,M在场,乙方签字栏的名字是我代签的。这份协议也证明我的股份算在9在W的股份里, 由他代持。产生收益后开始分红,从账面上来看截止2017年7月份,我一共从W分得利润 万元。3和我一样,也是 万元。如果按照W作价 万元,我出资 万元应占股12.5%。按照实际出资的占股比,我应分得利润应该是 万元。实际分得利润比实际出资应得利润多出 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9的证言,2008年10月10日,经张三介绍我与3签订了书面协议,我以投资入股形式接手3的W矿。我是大股东占股85%,3占股15%,实际上A镇派出所所长张三也有股份。考虑到是张三介绍促成的,同时考虑到张三在A镇担任派出所所长,矿上大大小小的事儿,难免有麻烦到张三的地方,所以我主动提出来让张三入股挣钱。张三告诉我他是公职人员,不方便直接持股,让我代他持有W矿的股份,协议是张三用他妻子M的名字和我签的。我和张三约定他占15%的股份。他应该

投资 万元,实际投资了 万元,占12.5%的股份,实际按15%的股份参与分红。2014年根据有关政策要求W煤矿关停。2017年7月份退还的保证金,按比例进行了分红。

  (2)证人 的证言,W矿股东分红明细表及相关财务账目是我记录的,是真实和准确的。每次分红都是9直接和张三、3他们对账,他们三个人都清楚分多少钱。

  (3)证人3的证言,2008年张三调任A镇派出所所长后,经他介绍9以投资入股的形式接手我的W,我保留15%的股份,对应的入股资金是 万元。9入股后,我不再过问矿上的事情,投产后产生了一些效益进行分红,每次分红我按15%占股比进行分红,从分红明细表上来看张三每次分红和我都一样,应该是15%,具体的我不清楚。张三应该对协议书内容知情,因为每次谈事情的时候他都在场。

  (4)证人 的证言,2008年张三曾向我借过50万块钱,这笔钱用了有一年左右的时间就还给我了。

  3.书证

  (1)入股协议,证明:乙方M出资 万元,在甲方9W矿所占 总价 的股份里参股15%;甲方负责经营,乙方不参与经营管理。

  (2)投资入股协议书、收条,证明:乙方9入股甲方3W,甲方W总价款720万元,乙方入股资金 万元,占该矿85%的股份,甲方入股资金 万元,占该矿15%的股份。

  (3)W矿股东分红明细表及相关财务记录凭证,证明:2011年至2012年5月张三在W矿分红及该煤矿收入、发货情况

  (4)委托鉴定书、A大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A大学审字( 号,证明:经审计后确认的W煤矿(W)的股东利润分配情况,按照占股比例,张三多分了27.5万元。

  (5)AW矿、A金泰煤业有限公司W煤矿(W)工商登记资料,证明:AW矿、A金泰煤业有限公司W煤矿(W)工商登记情况。

  (6)A金泰煤业有限公司W煤矿(W)备案增补证照、注销登记资料,证明:A金泰煤业有限公司W煤矿(W)备案增补证照、注销登记情况。

  (7)A公安局火工品供应相关资料,证明:A公安局对W煤矿(W)火工品审批相关情况。

  综合证据:

  (1)立案决定书,证实:中共A市襄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A市襄都区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8日决定对该案立案审查。

  (2)户籍证明信,证实:张三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张三任职情况。

  (4)局党委会会议记录,证实:A公安局党委会对张三任免职的情况。

  (5)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调查机关对张三受贿款项27.5万元依法扣押。

  (6)A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张三受贿、滥用职权指定管辖的通知、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通知书,证实:A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月27日指定该案由A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指定该案化那区人民法院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明知其辖区内逃犯李四未实际到案的情况下,逾越职权,违法对其办理撤网手续,致使李四长期脱离追捕,并得以补录户口,未及时受到法律制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辖区内煤矿W企业谋取利益,收受企业所送干股,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三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且已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根据本案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被告人张三违法所得27.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A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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