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民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已投保险如何分割
来源:孔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5
浏览量:149

【案情介绍】

2021年,吴某因与林某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因保险及养老金分割协商达不成一致,吴某现诉至法院。

林某名下住房公积金、养老金个人缴纳部分共十九万元。某企业年金计划林某个人缴费十万元。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为林某的商业保险,合计二十一万元。已经停保的某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某保险员工福利养老年金计划十万元。单位为职工投保的医疗险。

【争议焦点】

林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保险应当如何分割?

【义贤律师看法】

1.关于林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及林某参加的某企业年金计划。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0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林某婚前及婚后均无财产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林某获得住房公积金及养老金个人实际缴付部分,林某工作单位补充养老年金本人缴费及收益部分,对方均有权予以分割。企业缴费和其他缴费形成的养老金应在林某退休结算养老金后处理。

2.关于某保险公司,投保人林某、被保险人林某的商业保险。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该保险具有现金价值,林某是否续保并不影响离婚时所享有的保险现金价值,故应分给吴某一半。

3.关于林某名下某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在婚姻期间已经停保,不能证明林某占有婚姻期间金钱利益,故不予分割。

4某保险员工福利养老年金计划是林工作单位某公司投保的团体险,在林退休之前该保险内的利益属于单位,目前林某不享有保险权益。故对此不予分割。

5.林某在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工作单位为职工投保的医疗险险种,不具备现金价值,故不予分割。

【法院判决】

一、准予吴某与林某。

二、林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个人实际缴纳部分、某企业年金计划林某个人缴费、某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归林某所有,林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吴某折价款现金价值合计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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