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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

作者:昝会利  更新时间 : 2023-01-03  浏览量:169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冀0102民初4996号

原告:1

指定监护人:2

委托诉讼代理人:3

被告:4。

委托诉讼代理人:5。系4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会利,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6,

委托诉讼代理人:7,系6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8,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2,

原告1与被告4、6、第三人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3,4委托诉讼代理人5、昝会利,6委托诉讼代理人7、8以及第三人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坐落于石家庄市1号宿舍33室房屋归1所有;2、4、6协助1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3、案件受理费由4、6负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生育长子2、次子6、长女4、次女1。于年月日去世,去世。父母生前有房屋一套,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在名下。2000年,父母共同出具一份遗嘱,载明:1系残疾人,没有生活来源,明确其百年之后的石家庄市1号宿舍33室房屋全部归1;将1交付大哥2抚养。父母去世后,1遵从遗嘱要求,占有了该房屋。大哥2配合1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但46拒不配合办理。

原告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涉案房屋系父母共同财产,去世后已转化为遗产。父母遗嘱从内容和形式符合共同遗嘱要件,合法有效。原告

有权依照遗嘱继承房屋。

4辩称,同意6答辩意见。补充答辩:一、1提交的自书遗嘱不符合《民法典》关于代书遗嘱或自书遗嘱要件,应认定无效。1、从形式看,无法认定是代书遗嘱还是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不可能既是自书遗嘱又是代书遗嘱。2、代书遗嘱应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一人代书。该遗嘱没有见证人,谈不上代书和代签。遗嘱如是父亲或母亲一人书写,其替代另一人代书,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3、遗嘱不能证明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代书遗嘱或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意思表示不明。二、遗嘱真实性不能确认,且不具有合法合理性,应按法定继承继承。三、假如遗嘱有效,原告主张父亲的部分继承权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丧失胜诉权。当出现两个以上遗嘱人对自己财产,指定同一第三人遗产继承人时,如果一个第三人已经死亡,应当认定该共同遗嘱已经部分生效,另一部分遗嘱因为期限尚未来临,未生效。共同遗嘱本质上就是两个不同遗嘱,处置财产是独立的可以独立行使权利的对象,其立遗嘱本身是对自己财产作出附生效期限的民事行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期限就是遗嘱生效的期限。假使遗嘱成立, 的遗嘱自年月日生效,至起诉超过年。遗嘱年月日生效,已达年。原告从未主张过权利。

6辩称,一、案涉遗嘱,来历不明,内容矛盾,

 去世后至今,1随2及其配偶生活、照料。 去世前,1由其父母和2及其配偶照料。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1提交的《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被告46对该遗嘱中 签名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因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样本不足,该鉴定申请被退回。申请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补足鉴定需要的样本,鉴定程序终结。1为壹级残疾,该遗嘱长期由2保存。证人 出庭证言,其与 在 一车间工作,且系邻居。均对其谈及1是残疾人,案涉房产留给1。第三人2认可遗嘱中“ ”签名由母亲 代签。结合遗嘱内容表述,可以认定该遗嘱系 书写。结合 在本单位档案信息中留存本人笔迹,也不能证明该遗嘱“ ”签名系 书写。基此,该遗嘱中 有权处分案涉房产50%的份额,剩余50%的份额,由 与本案当事人即四个子女,每人依法各继承五分之一。依据 和 的意愿,1已经持有该房产80%的份额,6、4各继承该房产10%的份额。因2在父母去世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其依法多分得1的遗产,已经转给1;6肆级致残。本院综合考虑,酌定6维承该房产6%的份额,4继承该房产4%的份额。基此,案涉房产各方当事人均认定每平方米市值10000元,房产价值803900元。1继承90%的份额,为 元。6继承6%的份额,为 元。4继承4%的份额,为 元。2夫妇常年来负责照料董卡利日常生活,各方当事人对董中元作为董卡利监护人均无异议。1应将6、4继承该房产的相应款项支付6、4。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石家庄室 名下的房产,由原告1继承;

二、原告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6继承案涉房产份额款项 元、被告4继承案涉房产份额款项 元;

三、驳回原告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0元,由1负担1809元,6负担4012元,4负担60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贾立新

人民陪审员:秦建堂

人民陪审员:魏彦萍

二0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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