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作者:昝会利 更新时间 : 2023-01-03 浏览量:145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1民终2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X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昝会利,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7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院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双方对工程造价分歧较大,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二审中上诉人申请对案涉装修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庭当庭电话咨询了技术鉴定部门,电话答复本案案涉工程鉴定事项可以进行鉴定。因该鉴定事项涉及本案基本事实,确有鉴定的必要,二审如果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自行委托鉴定并依据鉴定意见作出裁判,涉及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发回重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79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孟志刚
审判长:王婷
审判员:李荣水
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