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作者:汤佳杰 更新时间 : 2023-01-02 浏览量:652
一、案情简介。
被告一在被告二处承包了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的总包工程,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总包工程合同,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考虑将总包工程间的不同区域全部贯通,两被告在增加道路、照明等工程,并将该总工程纳入到总包工程范围内。期后,被告一将增加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由原告组织人力、物力负责施工,现该增加工程已经完工,且验收合格。另外,经最终核算,增加工程阶段金额为一百余万元,被告二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给被告一,但被告一拒不支付工程款给原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并要求:1、被告一项原告支付一百余万工程款、利息以及保全费;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一辩称:原告不是分包人,原告与被告一无任何合同关系,被告一收取的款项于原告无关。并且,总包合同约定,分包指定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被告二辩称: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被告二与原告之间未直接发生任何权利义务,且被告二已支付了被告一部分工程款,上述款款项已包含了增加工程款结算款项。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证实,被告一是增加工程的施工单位,被告二对此予以确认。结合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二确认原告是增加工程的施工人以及被告一虽否认原告未举证证实增加工程是由何人施工,故原告应是增加工程施工人。因增加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一支付工程款依法有据,而保全费属于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合法合理,理应予以支持。另外,被告二作为发包人,依法应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因被告二未举证证实支付给被告一的工程款包含了增加工程结算款项,因此,原告诉请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在未支付工程款的金额范围内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