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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国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完仲裁调解书
来源:李玉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31
浏览量:257

合肥国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完

仲裁调解书


(2022)合新劳人仲案字XXX号


申 请 人:孙X雅,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X镇XXX村XXX组,公民身份证号:340X211XXXX02XXXXX

委托代理人:罗雷、李玉晴,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 X号XX城一期X幢。

法定代表人:叶X武,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X男、陈X宜(实习),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资、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请求:

一、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9648.7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 日应发未发工资 4000元;

申请人孙X雅诉被申请人XXX科技有限公司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 2022 年12 月5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 31 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于2023年1月21日之前支付5000元;2023年2月21日之前支付5000元;2023年3月21日之前支付 6000元;上述费用转至申请人以下账户(户名:孙X雅,开户行: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621X001630XXX8XXXX;

三、上述任何一期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视为全部到期,申请人可就剩余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且被申请人需额外支付 3000元违约金;

四、被申请人履行上述义务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之间就本案言明无任何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代理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孙X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胡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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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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