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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采取有效的诊疗措施导致胎死腹中,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作者:李永敬  更新时间 : 2022-12-30  浏览量:1936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2015年11月4日6点33分原告因临产就诊于被告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就诊后被告进行了常规的检查。次日,在进行分娩的过程中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于11月6日凌晨分娩了一男死婴。
本所主任、医学硕士李永敬律师在阅看病历后明确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失误,与胎死腹中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较大的责任。患者家属遂决定委托本所专业律师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诉讼。
【争议要点】
患方观点:被告在诊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在没有排除病因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缩宫素,胎心监护不到位,剖宫产手术不及时,最终导致了胎儿在宫内死亡。
医院观点:被告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没有违反操作规范,胎儿死亡是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鉴定意见】
2016年5月17日,经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中心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为贺维维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其参与度60%-90%。
【一审判决】
被告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贺维维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185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本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李永敬,是原告一审期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医事法学评析】
1、医方诊疗行为不规范,未采取有效的诊疗措施。医方在被鉴定人贺维维胎膜未破、羊水过少、宫口未开的情况下行OCT试验,催产素使用不规范;2、医方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及风险回避义务。医方在对被鉴定人贺维维实施OCT试验过程中未严格进行胎心监护,未及时发现胎心变化,出现胎心明显变化后医方处置不及时;3、医方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及选择权。被告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在对原告贺维维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疗行为不规范,未采取有效的诊疗措施;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及风险回避义务,未及时采取有效的诊疗措施;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及选择权。上述过错客观上延误了治疗,导致胎儿死亡的损害后果,成为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被鉴定人贺维维入院时存在羊水过少,且胎儿脐带绕颈一周等自身因素,在胎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中起次要作用。据此,鉴定结论为:被告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在对原告贺维维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为贺维维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其参与度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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