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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术前未关注心肺功能术后死亡,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来源:刘荣广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9
浏览量:160

腰椎术前未关注心肺功能术后死亡,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云南天外天医事医药法律服务中心  刘荣广律师

  摘要:患者陈某某因腰部牵扯双下肢疼痛、麻木到某三甲医院就诊,医院将其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转骨伤科进行手术治疗,术前检查示双肺间质性改变、主动脉型心等。但医院未对心肺功能异常引起重视,未进一步检查及请专科会诊便行“腰椎手术”,术后返还病房后凌晨突然鼾声停止、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患者死亡后,家属找到本律师团队,在本律师团队的指导下进行了病历封存及尸检,最终通过诉讼维权,医院被判承担主要责任,并对患者家属进行了相应的赔偿。

  【治疗经过】

  2020年11月20日,患者陈某某因“腰部牵扯双下肢疼痛、麻木3年,加重2月”至某三甲医院疼痛科治疗。初步诊断:1.腰椎间盘突出;2.腰椎椎管狭窄。2020年11月25日请骨创科会诊,并转骨与创伤科治疗。2020年11月26日14:45至19:15,医院为患者陈某某全身麻醉行“腰3-骶后路椎管切开减压、腰3/4、腰4/5椎间盘切除、cage+自体骨植骨融合、腰椎横突间植骨融合、后路钉棒内固定手术”,手术后离室Steward评分5分,23时30分返回病房。2020年11月27日04:18,患者家属告知值班护士发现患者陈某某突然鼾声停止、呼之不应,无乎吸心跳。医院对患者陈某某子以抢救,经抢救无效于05:35宣布患者陈某某死亡。死已诊断:1.急性呼吸心跳骤停;2.呼吸循环衰竭;3.腰椎椎管狭窄症(L4-S1),4.腰4-骶1椎间盘突出;5.腰4椎体向后°滑脱;6.腰4椎体陈日性压缩性骨折;7.骶管囊肿。

  【死亡原因鉴定】

  患者死亡后,家属在本团队律师的指导下,对患者的就诊病历进行了复印、封存,同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陈某某进行尸体剖验、死因分析鉴定2021年4月15日,云南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受检者陈某某系在原有肺心病,肺心功能障碍的基础上麻醉及手术创伤致急性肺心功能障碍死亡。

  【医疗损害鉴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患者家属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在为患者陈某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陈某某死亡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比例(参与度)是多少进行鉴定。2022年3月10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医院在为被鉴定人陈某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存在过错,过错为:2020年11月26日手术前心电图检查提示“下壁T波改变”,胸部DD检查提示“双肺间质性改变;主动脉迁曲,心外形增大,心尖向左下延伸,主动脉型心”,血氧饱和度记录“12-3010:45血氧饱和度92%;12-3107:00血氧饱和度93%”,血氧饱和度低于正常值,术前讨论记录有“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可能”,医方未引起重视,未进一步请专科会诊,进一步评估心肺功能情况,存在术前评估不足。被鉴定人陈某某2020年11月26日手术后23时30分返回病房,2020年11月27日04:18家属告知值班护士发现被鉴定人陈某某突然鼾声停止、呼之不应,无呼吸心跳,经抢救无效于05:35宣布死亡,死亡后经尸体解剖其死亡原因系在原有肺心病,肺心功能障碍的基础上麻醉及手术创伤致急性肺心功能障碍死亡。故医方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陈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被鉴定人陈某某腰椎间盘突出继发椎管狭窄引起腰部、双下肢疼痛、麻木明显,症状典型,行走活动受限,体征与影像表现相符合,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手术复杂,被鉴定人陈某某腰椎间盘突出继发椎管狭窄引起腰部、双下肢疼痛、麻木明显,症状典型,行走活动受限,体征与影像表现相符合,有手术指征,手术本身难度大,手术时间长,手术后,离室Steward评分5分,23时30分返回病房,一般情况可,生命体征平稳,面罩吸氧下(4L/m1n)血氧饱和度92-96%,且原有肺心病,肺心功能障碍,综合后建议医方存在的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过错比例为60%左右。综上所述:某三甲医院在为被鉴定人陈某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存在过错,过错为:2020年11月26日手术前心电图检查提示“下壁T波改变”,胸部DD凡检查提示“双肺问质性改变;主动脉迁曲,心外形增大,心尖向左下延伸,主动脉型心”,血氧饱和度有过低于正常值,术前讨论记录有“睡眼呼吸暂停综合症可能”,医方未引起重视,未进一步请专科会诊,进一步评估心肺功能情况,存在术前评估不足。医方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陈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难议医方存在的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过错比例为60%左右。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本案中,根据患者家属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医疗争议作出了鉴定,在无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之证据的情况下,应具有证明力,故法院以此作为本案定责的依据。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医院在为被鉴定人陈某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为:2020年11月26日手术前心电图检查提示“下壁T波政变”,胸部DDR检查提示“双肺间质性政变;主动脉迁曲,心外形增大,心尖向左下延伸,主动脉型心”,血氧饱和度有过低于正常值,术前讨论记录有“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可能”,医方未引起重视,末进一步请专科会诊,进一步评估心肺功能情况,存在术前评估不灵。医方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陈某某死亡之问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存在的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过错比例为60%方右,法院认为,根据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陈某某死亡之间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医院存在的过错之处其应作出赔偿。法院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以及患者陈某某死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确认由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60%),赔偿家属近60万元。

  【律师论案】

  类似本案一样,很多案件患者入院后,确实具有相应的手术指征,也应当通过手续对疾病进行治疗,而手术根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分为急诊手术、限期手术、择期手术。除急诊手术以外的手术,术前都应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排除手术禁忌,进行充分的术前讨论,当发现可能影响手术的疾病存在时,一定要慎重,并进行更仔细的检查、邀请相关科室或申请上级专家会诊,同时向患者及家属进行充分的告知并取得同意。否则,术后一旦出现不良后果,医院必定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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