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作者:高振宇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22-12-29 浏览量:1100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李某朋雇佣原告李某玉在其实际经营控制的某公司担任会计工作,约定劳务费为每月1500元。原告自2013年11月至2020年10月一直为李某朋从事会计工作,二被告拒绝支付劳务报酬。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93500元及利息(以93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法院认为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聊天记录。李某玉受李某朋雇佣为其工作,李某朋以其个人名义给李某玉出具借据,双方雇佣关系成立,李某朋应给付李某玉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四、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玉劳务费93500元及利息(以未还劳务费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138元,由李某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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