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1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1,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郑州化工设备厂退休职工,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路,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2,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1因与被上诉人郭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2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二审中,案外人王某向本院递交参加诉讼申请书,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请求按照赠予书继承部分案涉房屋,同时提交2011年2月5日赠予书一份及其他证据,因案涉当事人二审中未能达成调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鉴于二审出现的新情况,本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中通知王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依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2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郭某1已预交,退还郭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