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1刑初245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高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江西省上高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上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8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振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日以扶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蒋某某、黄某、李某某、黄某某、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作用发票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于2020年12月1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阙茂永
审判员 杨思勇
陪审员 何亚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艳梅
书记员宁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