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社会评价。《民法典》将享有名誉权的对象从原来的公民与法人修改为民事主体,可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除了公民与法人,其他作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也享有名誉权。另外《民法典》对名誉权也进行了准确的界定,认为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社会评价的降低是侵犯名誉权所需要具备的法律后果。该项修改说明目前对于名誉权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公民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也是名誉权保护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