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胡文友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15年,乔女士与赵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乔女士购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玉*路19号乙19号楼3层X单元XX号的房屋。房屋价款280万元,乔女士出资280万元购房。乔先生与乔女士是父女关系,乔先生是**物理研究所职工。2015年5月18日,**物理研究所出具重要决定事项通知,载明:同意乔先生购买其姐姐家在本所的住房。2015年11月30日,涉案房屋过户至乔女士与其父亲乔先生名下,登记显示:二人按份共有,乔女士享有99%房屋份额,乔先生享有1%的房屋份额。后因共有房屋分割产生纠纷,乔女士便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胡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胡律师的观点,乔女士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保护。
案情分析:
本案中,乔女士是否为有权主张分割涉案房屋?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涉案房屋登记至乔女士与乔先生名下,二人按份共有,乔女士享有99%的房屋份额,乔先生享有1%的房屋份额。现乔先生主张房屋折价款,乔女士主张房屋所有权,一审法院根据所有权登记载明的比例,依法分割双方份额,判决乔先生配合乔女士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乔女士给付乔先生相应折价款,并无不当。
审判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乔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乔女士至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泉路19号乙19号楼3层X单元XX号房屋过户至乔女士名下;
(二)乔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乔先生房屋折价款64473元。
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乔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在胡律师的帮助下,房屋成功过户到乔女士名下,乔女士对于此次的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胡律师讲法:
一、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乔女士享有房屋99%的份额,占房屋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乔女士有权主张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并按照市场价格给予乔先生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共有房屋的处分,按份共有的各个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但在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的房屋在共有关系未终止时,不能对房屋进行分割,只有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发生,导致共有关系消灭时,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二、什么是共有房屋?
共有房屋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并共同承担该房屋的义务。
三、共有房屋的形式?
共有房屋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房屋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所有权人对于房屋都平等的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基于当事人的共同关系而产生,如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