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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管辖权异议,被法院依法驳回
来源:胡文友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2
浏览量:148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胡文友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1日解女士于向杨先生借款500万元,解女士分别于2021年3月15日向杨先生偿还借款200万元;于2021年3月17日向杨先生偿还借款50万元:于2021年3月18日向杨先生偿还借款20万元,解女士共向杨先生偿还借款270万元,仍有230万元借款未偿还,经杨先生多次催促,解女士仍未还款,杨先生便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胡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后诉至法院。解女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一审法院支持了胡律师的观点,驳回被告解女士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情分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杨先生起诉要求解女士偿还相应借款,故杨先生为接收货币一方,杨先生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杨先生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解女士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审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解女士对本案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解女士自疫情开始连续长期在北京市朝阳区居住,故认为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胡律师辩称,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杨先生为接收货币一方,杨先生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杨先生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解女士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经过胡律师的努力,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一)驳回被告解女士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解女士负担。

  在胡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解决了对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杨先生对于此次的裁定结果十分满意。

  胡律师讲法: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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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胡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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