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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亲办案例
借款人借钱不还,起诉后还本付息
来源:胡文友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2
浏览量:123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胡文友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18年9月25日,北京Z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尹先生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尹先生便向北京Z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卡号为xxx的银行账号转款人民币5000000元整。在同一天,北京Z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向尹先生出具了“收据”一份,表明了尹先生已经履行完借款给付义务。

  后来,北京Z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于2018年11月30日返还欠款,但尹先生多次催告,北京Z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偿还5000000元借款。因为北京Z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返还借款,给尹先生造成了极大的逾期还款损失。

  为维护尹先生合法权益,避免财产损失,尹先生便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胡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支持了胡律师的观点,尹先生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保护。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尹先生是否有权主张要求北京Z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故尹先生主张北京Z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当。

  审判结果:

  经过胡律师的努力,一审达成了调解,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北京Z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前偿付尹先生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000000元。长达四年的欠款,在胡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返还。尹先生对于这次的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胡律师讲法: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逾期还款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在遇到债权债务纠纷时,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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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胡文友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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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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