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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如何区别及认定?
来源:姚玉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30
浏览量:458

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如何区别及认定?

恋爱要么修成正果走进婚姻的殿堂,要么发生各种矛盾走向分手,如果发现自己被骗了,并支出了大量金钱,怎么办?

2022年6月,在西藏出差的姚律师,接到一个求助咨询电话,一男子被人以恋爱为名骗财了。经了解,2020年3月15日,原告被告在工作中相识。2020年4月15日开始追求被告,并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6月12日到2021年9月1日期间,被告通过微信以工资没发、汽车保养、等各种借口向原告借款共计47911元(不包含520赠予的红包)。在2021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和前任和好并在一起,还在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钱,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发现此事件而提出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先是同意还款,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姚玉斌律师通过和原告交流分析案情后,原告决定委托姚玉斌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因为原告人在外地,不在泸州,也不方便出庭,给姚律师特别授权,由姚律师全权负本案的代理工作。姚律师整理分析证据后,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键证据手机里的微信聊天内容,因原告无法到泸州参加诉讼,将手机邮寄给了姚律师,由姚律师在法庭进行举证。后经法院开庭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还款,原告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本案顺利成功的结案。

   

恋爱期间的借款与赠与

      情侣恋爱期间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的培养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在被告否认存在借款的情况下,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原告提供恋爱期间的转账凭证,被告不能对转款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视为被告未完成举证义务,不能单纯以恋爱期间没有完善借款手续而否认双方借款事实的存在。认定借款或赠与应综合考虑,包括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赠送,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系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恋爱期间的赠与与借款既有区别又有一定联系,情侣之间相互进行财产赠与的情况普遍存在,容易将借款与赠与混淆。当男女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极易发生财产纠纷,法律对基于恋爱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但当事人要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主张恋爱期间的借款,鉴于其关系的特殊性,在互相转款时要有明确的转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

恋爱期间花费金额的性质认定:

一、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况:

1、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

2、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

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

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二、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三、对于一些没有明显意图金额不大的转账行为,也没有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法院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形来认定,如对方抗辩称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消费,法院一般不予认定该部分费用,不支持返还;

四、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对当事人以曾同居为由提出以“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费”来抵消的抗辩,不予支持。

五、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财产赠与需要依据赠与人的财产状况、双方赠与的以往惯例等情况,再具体分析认定。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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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姚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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