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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怎么办?

作者:任聪芬  更新时间 : 2022-11-28  浏览量:2106

     案情简介:王女士与王先生于2013年11月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9月30日生有一女王某某,后因感情不合于2020年11月底经某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在不耽误孩子学习的情况下,王女士可随时看望孩子。离婚后,王先生把孩子留给其父母照顾,王女士足额支付抚养费,要求行使探望权时,遭到王先生父母阻挠,被告不予协助。

    办理过程: 接受王女士委托后,了解到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虽然约定了在不耽误孩子学习的情况下,王女士可随时看望孩子,但双方对于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和具体方式并没有明确约定,任律师认为应当通过诉讼将女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具体时间明确下来。女方离婚后来济南工作居住,和孩子不在同一城市工作,男方把孩子交给其父母照顾,外出打工。王女士在提出带孩子小住几天时,遭到孩子爷爷、奶奶强烈反对。任律师代理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探望权之诉,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探望方式和时间为:1、原告每两周探望王某某一次。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早上9点原告自王某某居住地接走并与原告共同生活,次日下午5点前送回。  2、国家法定节假日中的“五一”、“仲伙节”、“十一”假期,放假当天由原告自王某某居住地接走并与女儿共同生活,开学前一天送回。  3、寒假由原告自王某某居住地接走并与女儿共同生活二十天。  4、暑假由原告自王某某居住地接走并与女儿共同生活一个月。法院认为,王女士与王先生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孩王某某由王先生抚养,王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600 元。双方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子女无论是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王先生与王女士虽已解除婚姻关系,但父母之间的冲突不应成为父母与孩子感情培养及交流的阻碍,让孩子在父母的关爱和教育下,在充满爱的环境里健康快乐的成长,是每一位家长的心中所盼。王某某虽由其父亲王先生直接抚养,但其母亲王女士也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王先生应予以协助。王女士行使探视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先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对于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应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不影响学习生活和家庭关系的原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一、王女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的第一和第三个周日探望王某某一次,时间为每周日上午八点至下午六点;二、王女士在征求王某某同意的前提下,寒、暑假期间可将王某某接回王女士住处各共同生活一次,每次不超过七天,王先生应协助王女士行使探望权利。三、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在王女士已经得以顺利地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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