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男方与女方分手以后,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交往三年期间所有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的费用13万元。
笔者接到女方的委托后,在法院查阅男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是以微信方式进行的转账,金额大小不一,少的几十元,多的几千元。笔者与女方对各笔款项的大体用途进行了解后,通过对女方微信、支付宝、银行与男方的三年资金往来记录进行逐一核对,共计五百余笔,对男方转账用于双方共同游玩、旅行、吃住的各项费用进行逐笔扣除,而后对于特殊涵义的“521、5.21、9.99”类似这种明显维系恋爱关系的资金往来单独整理。通过一周时间,最终将五百余笔分类列明。统计出的结果不应是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而是女方应当要求男方返还女方多向其转账的3万余元。
笔者与男方委托代理人进行沟通,并准备提起反诉,男方最终选择撤诉处理,本案得以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