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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仲裁时效怎样算

作者:徐艳阳  更新时间 : 2022-11-22  浏览量:537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3日,陈某就职于郑州某有限公司,每月实际工资流水为4900,其中包括月工资和报销的费用,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将陈某辞退,在此期间,该公司并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针对该公司种种违法行为,陈某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遂向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但仲裁委认为缺少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便以此为由不予受理。陈某在收到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陈某未提供劳动合同的最高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但公司认为支付金额过高,计算有误,便针对该判决提起了上诉。

办案过程

因要应诉,陈某找到了徐律师,徐律师了解到案件的争议点是“仲裁时效”的问题。收到二审法院开庭的通知以及公司的上诉状后,也印证了这一想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认为员工陈某主张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一年,对方认为不应得到支持,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但徐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认为双倍工资申请仲裁的时效确实为一年,但公司不该仅采用了对其有利的前半部分法条,而不考虑实际情况,在2020年12月23日(入职第二个月)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公司的侵权行为一直存在,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害应自2021年11月23日才能开始计算时效起点,因此陈某主张双倍工资并未过仲裁时效。

办案结果

最后二审法院也采用了徐律师的观点,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在沟通协调下,公司也按判决及时支付了陈某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陈某拿到补偿后也对徐律师表达了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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