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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来源:李玉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8
浏览量:607

原告:袁X习,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省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晴,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虎,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省X县。

原告袁X习与被告王X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2020年11月30日,原告袁X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X习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袁X习负担。

审判员  汪X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X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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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玉晴
  • 执业律所:
    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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